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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走路与他人相撞致对方摔伤遭索赔33万,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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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5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走在路上与他人擦肩而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过要是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一起了,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重伤,伤者要求得到对方的赔偿,这时候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
赔偿损失.jpg
2020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阿娣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阿娣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另外,阿娣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老汪,主要内容涉及报警人老汪陈述其走路与一老人相撞,老人受伤。阿娣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故的原因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老汪相撞引起的。
【按例说法】
本案中,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但是,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阿娣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
经核定,阿娣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案里案外】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老汪撞倒阿娣使其受伤,致其损失,阿娣亦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予减轻老汪的侵权责任。
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论使用何种出行方式,都需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避险,注意观察、留意身边,安全你我他。若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一中院,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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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1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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