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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员工因泄露薪资被开除,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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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泄露薪酬确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法律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下面的案例,从员工泄露薪酬的范围、程度上看,其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不能据此享有单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权。
严重违纪.jpg
2015101,李某与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岗位先后为薪酬管理专员、员工关系专员。
根据李某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其载明解除被告的原因为:违纪除名,详细情况说明为:李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
20171016日,因双方劳动争议,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1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在接到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对该仲裁裁决书,李某、公司双方均不服,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公司《考勤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集团薪酬体系及员工个人工资属公司内部机密,所有有工资知情权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理由向工资知情权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或泄露他人工资。”李某已阅读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并承诺遵照执行且知悉同意对企业秘密信息进行保密。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为违法解除?
公司认为因李某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方面的内容,而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
本案中,即使李某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严重。故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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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19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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