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试用期被公司辞退而导致不满,为发泄情绪而冲动删除公司系统代码,等待他的便是一场牢狱之灾! 2021年3月起,录某入职公司,负责京东到家平台的代码研发工作。同年6月18日,录某从公司离职。当日,录某未经许可用本人账户登录服务器的代码控制平台,将其在职期间所写京东到家平台优惠券、预算系统以及补贴规则等代码删除,导致原定按期上线项目延后。经审计,为保证系统运行通畅,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库等共计支出人民币约3万元。 2021年9月23日,录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录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公司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据、口供等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证据指控录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录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录某依法应予处罚。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录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小编说法】 虽然被告人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是,这个问题中公司的操作还是有点奇葩,员工的处理还是有些冲动。 1.奇葩:数据没有备份? 记得我们刚上大学,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时候,大学老师都时常跟学生讲要随时“备份”。因此,在当时还没有云平台之类的高科技存储方式的情况下,哪怕是写一段自认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或者写一篇毕业论文的一稿、二稿、三稿……也要想方设法在不同地方备份。比如,qq邮箱存一份,网易邮箱(126、163)存一份,软盘存一份、老师的电脑存一份,至于是否有效、安全,那就另当别论,但起码有备份的意识。 那个时候,U盘就算是比较前沿的了。 当初大学还未毕业的愣头青都有备份意识,现在好歹是一个公司,居然不“备份”?合理吗?用其他搞程序、软件方面的朋友的话说,但凡有点经验的程序员,只有有点常识的公司,代码一定就有备份。 退一步说,即使没有备份,以目前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也不至于让一个试用期员工“删光”。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公司追究员工的责任,真正的原因很大可能不是因为删除了代码,而是要“杀鸡儆猴”,给在职员工看看,甚至在这个行业“封杀”这名员工,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至于“公司只能延期上线系统,并支付数万元费用聘请了第三方数据公司进行数据恢复、组织员工重新书写代码”,也可能是为了追责而走的“流程”。 2.冲动:试用期遭辞退,不该删数据! 不管公司解雇是否合理合法,不论数据是否备份、可否恢复,都不应该删除公司系统代码。 如果公司违法解雇,员工合法维权即可。比如: 反之,员工以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抗议”,那么很可能等来的就是如录某一般的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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