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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女儿20岁时要过户到女儿名下,这房屋所有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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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女儿20岁时要过户到女儿名下,现该房屋贷款已还清,且男方已去世女儿未满20,所有权归谁?
所有权纠纷.jpg
王某系孟福富母亲。孟之资系杨某、孟福富生育的女儿。2018111日,孟福富与杨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20111129,双方在某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于20091019日生育一女名孟之资。因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伍仟元整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婚后无共同存款分割。(2)房屋:位于××街道××号××室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孟福富、杨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当孩子年满二十周岁时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孟之资名下;位于某县的自建房归孩子孟之资所有。(3)其他财产:婚后无其他财产分割。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说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六、离婚时女方未怀孕。七、上述协议各条款双方永不反悔,离婚后互不干涉对方的婚姻、生活自由。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当日,孟福富、杨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20216,孟福富死亡。
20201127日,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明确孟福富在该行的贷款总额为290000元,该款已于20201127日结清。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杨某与孟福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街道××号××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当孩子年满二十周岁时将该房屋过户到孩子孟之资名下”,且经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与孟福富名下,确系夫妻共有财产,二人有权进行处分,故上述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
根据协议约定,对该房屋的处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杨某所有,并由杨某承担归还房屋贷款的义务,二是对杨某设置赠与义务,在女儿孟之资年满二十周岁时,杨某应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孟之资名下。现杨某已经还清房贷,具备变更产权登记的条件,而女儿孟之资尚未满二十周岁,未到履行赠与义务的时间,故杨某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将房屋产权由共有状态变更登记为其一人所有,符合协议约定,应予支持。
同时,该套房屋在离婚时已经分割给杨某所有,孟福富不再享有产权份额,故不属于孟福富的遗产,基于此,孟之资和王某对该套房屋也就不享有继承权,故而,孟之资放弃对该套房屋继承权的表述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还是法定代理人杨某的意见,对孟之资的实体权利无任何影响。王某应当协助杨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应由杨某自行承担。
【小编有话】
如前所述,案涉房屋并非孟福富的遗产,仅因孟福富在《离婚协议书》下负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故在其死亡后该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接,本案实质上不是针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的继承纠纷,而是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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