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078|评论: 1

[以案说法] 注册个体户就不是劳动关系吗?对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说“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3-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资料显示,全国已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什么?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一旦骑手们成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于是,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的现象一度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之一。
在此背景下,外卖骑手蒙某经历的个案,为司法实践回应新型用工模式提供了生动范本。这起“某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案”,也被评为“2021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
劳动关系.jpg
2018104日,孙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至某路口处时,遇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181012日就该起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蒙某无责任。
201955日,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183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826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蒙某与公司之间自20183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于201532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电脑及配件销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婚庆服务,花卉租赁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食品销售。
物流公司于201812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尚某,股东包括刁某和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
蒙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2018821日、920日分别由刁某向其转账,备注均为“代发工资”。
公司为蒙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显示保险期间自20181040时至201810423时,特别约定的内容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载明雇员在接受‘美团’、‘美团外卖’指定的订单配送期间发生如下事故……”。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甲方为三快公司、乙方为公司2018510日签订的《配送站点合作协议》,显示该协议共计22页,载明双方已签署合同编号为ZSJM-B2-00017236的《配送服务协议》,现双方就配送站点合作及配送服务费标准进行补充约定,合作站点所在地为×,站点名称为“×街站”,站点基础保证金为15万元,并约定了配送服务费标准(基础配送服务费为5.5/订单,并约定了订单实际交易额提成标准)、保证金、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承诺与其配送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其配送人员符合法律要求的薪资支付、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要求的各项福利待遇。该协议有效期自2018510日至2018930日。该协议附件还包括《美团外卖品牌授权使用规范》、《美团外卖标志规范》,公司系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商,公司在与三快公司合作过程中使用美团外卖标识、标语应遵守上述规范。2、甲方为三快公司、乙方为公司2018927日签订的《配送站点合同》,显示该合同共3页,载明双方已签署合同编号为ZSJM-B2-00021379的《配送服务合同》,现双方就配送站点合作及配送服务费标准进行补充约定,合作站点所在地为×,站点名称为“×街站”,站点基础保证金为15万元,并约定了配送服务费标准(基础配送服务费为5.4/订单,并约定了大额单补贴、难度补贴、配送服务费奖惩标准等)、保证金等,该合同有效期自2018101日至2019430日。3、甲方(发活方)为公司、乙方为好活公司于2018913日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载明“好活”平台是指运用于“好活”网站及“好活app”开放平台,是“好活”网站上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流,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本协议中提及的应由乙方或“好活”平台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由“好活”内部负责履行;“发活方”(又称“甲方”、“雇主”)是指已成为“好活”平台的非自然人注册用户并准备或正在“好活”平台发布项目的用户;“接活方”(又称“接活团队”、“团队”、“创客”、“师傅”)指在“好活”平台上已注册并经乙方确认符合甲方业务要求的接活团队、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经营的自然人、从事领取、解决和/或完成“好活”平台公开且正在进行中的待解决任务、课题或其他相关需求,由单一或数个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组成从事接活的主体。约定合作期间为1年,自2018913日至2019912日,甲方的权利为借用“好活”平台发布项目需求信息、查询甲方信息,参加“好活”平台有关活动并享受“好活”平台提供的其他有关资讯及信息服务;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一个开放式信息发布平台,为项目的发布与解决提供配套的管理工具及服务,甲方由此获得线上资源便于甲方产品的线下宣传推广,乙方负责好活平台运营、维护,确保平台上甲方项目发布、项目成果审核、费用支付等操作流程的正常运行。5.3约定:甲方与乙方之间,均不因本协议的存在而成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代理关系等非平台服务合同关系,甲方将发布的项目转包给乙方,乙方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与接活方签署项目转包协议,双方确定乙方无须为甲方和/或接活团队各成员交纳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同时,乙方强烈建议甲方为自己及接活方团队各成员购买商业保险。接活方和/或接活团队成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侵权等赔偿责任。第六条约定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平台服务费以及标准。4、委托方(甲方)为蒙某、受托方(乙方)为水滴公司签订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显示签订时间为2018922日,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办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事宜,1.3条约定,乙方取得甲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甲方自愿使用好活平台作为创业管理工具,因此应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按乙方要求及平台规定注册认证有效账户。该协议上并无蒙某的签字。5、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1010日为蒙某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镇肆贰贰零号好活商户服务工作室”,经营场所为×**********(集群登记),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市场推广服务、展览展示服务。6、好活公司(甲方、委托方)于2018922日与×镇肆贰贰零号好活商户服务工作室(乙方、承揽方,经营者为蒙某)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一份,载明:委托承包事项自2018922日至甲方承接的相关业务完成之日终止,乙方负责独立承包甲方的苏州云霆代理服务,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该协议上并无蒙某的亲笔签字,亦无×镇肆贰贰零号好活商户服务工作室的签章。7、好活公司分别于20181022日、119日、1130日向蒙某的转账凭证,显示转账金额分别为6386.78元、693元、825.31元。8×镇肆贰贰零号好活商户服务工作室于2019411日向好活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显示系服务费,价税合计7905.09元。9公司(用工单位、甲方)与苍梧公司(外包单位、乙方)于201791日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配送服务劳务工作,合同期限自201791日至2019101日,工作地点为全国,外包内容为配送服务,并约定甲方按照甲乙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为乙方员工结算劳务服务费用,外包单位对配送员工承担工伤等风险,本费用包含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乙方的管理费用等双方明确的所有费用。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约定:(一)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制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二)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三)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一间休息、材料室……。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之(三)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同时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四)乙方应为派到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10、苍梧公司于20181228日出具的《工作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刁某、陈某系该公司员工,均任财务岗位,负责处理该单位与公司劳务费相关事宜。11、视频资料,蒙某喊出口号“用‘好活’,好生活,我是蒙某,来自甘肃,我为‘双创’点赞”。蒙某对上述证据1236910均不予认可;对证据45表示不知情,相关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系由公司统一办理;证据7与本案无关;证据8付款日期是在蒙某交通事故之后,也说明公司为了规避用工风险,改变了工资发放形式;证据11公司给他们外卖员统一注册了“好活”app,发工资时让他们说的一句话,其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蒙某提交了美团骑手app考勤记录截屏打印件、网络招聘信息打印件、美团骑手app工作信息截图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站2018.7月工资明细表打印件,以证明其系公司的外卖员,通过美团骑手app进行考勤以及接受派单任务,因为该app公司进行控制,其的账户已被删除,故无法登陆。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蒙某陈述称:其在步行街外卖骑手的送餐箱上看到公司的招聘信息,就去面试了,于201831日入职;平时早上900-9:30至位于的站点开会,开好会后就等着系统派单,或者人工派单,正常班是工作到晚上9:30;工作服和餐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上面印有美团专送字样,电瓶车是自购的,电瓶车上也按照公司要求贴有美团专送标志和编号;3月至6月的工资系现金发放,之后的工资是银行转账发放的。
【按例说法】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从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判断。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与三快公司签订的协议,可以证明公司与三快公司就站点的配送业务达成协议,公司可以使用美团外卖品牌,而蒙某系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故其提供的劳动属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与好活公司签订的协议主要系使用“好活”网站及“好活APP”进行接单业务;公司提交的蒙某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及项目转包协议并无蒙某的签字,无法认定系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此不予确认,且即便蒙某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但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在20181010日,系在蒙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公司与苍梧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即便属实,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苍梧公司的员工系在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系通过该劳务外包合同规避了用工风险;公司提供的工作说明不足以证明刁某的身份,而蒙某提交的企业工商信息可以证明刁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刁某蒙某发放过工资,且公司亦为蒙某交纳了雇主责任保险,蒙某提供的美团骑手app的相关证据可以反映公司对其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故法院认为蒙某作为劳动者,对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公司与蒙某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蒙某已成立个体工商户,故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体工商户与其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时间为20181010日,系在蒙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不影响蒙某受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蒙某的入职时间,因相关的入职表、考勤记录系用人单位掌握,但公司拒不提供,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采信蒙某的陈述,确认其于201831日入职。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