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2008年1月5日,某漆业公司与农行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漆业公司向农行某支付借款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还款时间为2010年1月5日;2008年1月10日,农行某支行将借款2000万元支付给某漆业公司。借款到期后,某漆业公司没有归还2000万元借款及利息。 农行某支行于2014年和2018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明确要求某漆业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某漆业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没有备注其他内容。 2020年5月,农行某支付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漆业公司归还2000万借款及相应利息。 某漆业公司答辩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0年1月5日,2012年1月5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在1999年批复的基础上,新增了人民法院支持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前提,即“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债务人在农行某支行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不能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该催收通知书并无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效力。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期满后,某漆业公司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虽然农行某支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才催收债权,但是农行某支行于2014年和2018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某漆业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某漆业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认定某漆业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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