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从宠物店出来,可能是因为出门兴奋,一时情绪失控,便抬起两条前腿像人一样直立行走。巧合的是,正好隔壁邻居途径宠物店门口,被狗的举动惊吓摔伤。赔不赔?怎么赔?为此,双方走到了法院。 2019年11月10日,朱某珍步行途经宠物店后门附近时,恰遇宠物店员工牵狗外出。因狗立起,朱某珍受到惊吓摔倒受伤。 随后,朱某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25日。经医院诊断,朱某珍的伤为右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医院对朱某珍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2020年4月3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朱某珍行右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评定为自受伤当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朱某珍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320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合计131844.64元。 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朱某珍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宠物店作为肇事动物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约束动物的行为、安抚动物的情绪,确保动物的行为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不侵害他人权利。在带动物外出时,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妨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宠物店员工并未约束动物的行为,放任狗自己窜出门外并立起,导致其在经过其门口时受到惊吓、躲闪不及摔倒。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宠物店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导致其在正常行走时因狗突然蹿出门并立起而受到惊吓,躲闪不及摔倒,应当由宠物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宠物店辩称,宠物店不存在朱某珍所声称的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所遛的犬是性情温顺的泰迪,且用狗链约束,无任何不当之处,宠物店在本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当天,员工和往常一样牵狗从后门外出遛狗,并不知道朱某珍老人路过附近,不存在故意加害或制造事故的故意,且已采取应尽到的安全措施约束动物。朱某珍与其系邻居,平时经常从门口经过,对宠物医院情况很熟,不存在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受到惊吓。朱某珍系自己绊在窨井盖上摔倒,摔倒的地点距离宠物店的门口还有四、五米远。狗与朱某珍有一定距离,自始至终,狗没有丝毫触及朱某珍,也未曾出现异常举动恐吓朱某珍,摔倒的责任应该由朱某珍自己承担。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朱某珍行至宠物店后门附近时,正遇宠物店员工牵狗外出,因狗立起,朱某珍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宠物店主张朱某珍摔倒与狗无关,依据不足,故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宠物店承担。朱某珍每天从事发地点经过,且两家系邻居,其应当知晓事发地点时常有犬只出入,经过事发地点时应当有所警觉。同时狗未与朱某珍直接接触,尚有一定的距离,故应当减轻宠物店的责任。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宠物店对朱某珍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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