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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偷鱼罪"不成立申请公安局赔偿看隆昌刑拘杜开玉是否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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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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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邓永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



 楼主| 发表于 2022-3-15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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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15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1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呼声] "偷鱼罪"不成立 安岳三农民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AFFF123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偷鱼罪"不成立申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公安局赔偿
看隆昌刑拘杜开玉是否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核心提示:
     2019年11月6日,大姐代作方前来给妹夏兴琼做生日,感觉书房坝水库风景好,当日午饭后,三人便划着组上的小船去水库游玩。平日里,来水库钓鱼的官员及百姓,钓鱼的人很多。夏兴琼的丈夫也拿着钓鱼竿,钓到二条白鲢,重一公斤左右。邓的弟邓永辉在自己的承包地里,也钓到一条白鲢。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11月8日,公安局民警却将三人分别拘留15日、10日、5日。三人不服,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举报乱收费的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许,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安局却以三人涉嫌犯罪为由,将三人带走送看守所羁押。奇怪的是,三人没有收到《逮捕证》。2020年01 月 23 日,羁押了29天后,检察院安排三人可以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分别对三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022年3月14日,三人委托公民胡代国书写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交到安岳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检察院并没有批准公安局逮捕你们三人。你们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交到安岳县公安局。于是,三人就将国家赔偿申请书交给了安岳县公安局,等待国家赔偿。安岳公安局在办理邓永科等三人涉嫌偷鱼罪过程中,法治人物胡代国曾经向国务院投诉办公室多次投诉,向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等各大网站发帖批评监督,安岳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也曾经来到胡代国办公室打招呼:要求删除在麻辣社区的有关帖子,被胡代国当场拒绝。
      而今,联想到隆昌首次上京告状人员杜开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胡代国希望内江市隆昌公安局、隆昌检察院,要吸取安岳县的这个反面教材案例的教训,看看隆昌司法机关是不是也犯了上述如此低级的错误。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夏兴琼,女,
申请事项:
    赔偿申请人被羁押29 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 15000 元、精神抚慰金50000   元。
事实理由:
     2019年11月6日,是申请人夏兴琼的生日,大姐代作方来到申请人家。午饭后,三人坐着队上的小船游玩。邓永科钓到鱼儿二条,约两斤多。2019年11月8日10时许,派出所便将夏兴琼抓去,分别拘留了5日。拘留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许,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却以申请人涉嫌犯罪为由,在法庭上将申请人逮捕入狱【没有见到逮捕证】。2020年01 月 23 日,夏兴琼被取保候审后被释放【释放证明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解保【2020】171号,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刑)解保字【2021】21号【见证据】上述事实证明,申请人被羁押29天。
      申请人认为:司法机关以涉嫌盗劫罪刑拘逮捕羁押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检察院应当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赔偿标准,赔偿申请人被违法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及其精神损失费。
此致安岳县公安局
申请人:2022年 3  月 14  日附:本申请书二份。身份证一份、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邓永科,男,
申请事项:赔偿申请人被羁押 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  15000 元、精神抚慰金  50000元.
事实理由:
2019年11月6日,是申请人的妻子夏兴琼的生日,大姐代作方来到申请人家。午饭后,三人坐着队上的小船游玩。邓永科钓到鱼儿二条,约两斤多。2019年11月8日10时许,派出所便将邓永科夫妻二人抓去,分别拘留15日、5日。拘留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却以申请人涉嫌犯罪为由,在法庭上将申请人逮捕入狱【没有见到逮捕证】。2020年1月23日,邓永科被取保候审后被释放【释放证明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解保【2020】171号。
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刑)解保字【2021】21号【见证据】上述事实证明,申请人被羁押29天。
     申请人认为:司法机关以涉嫌盗劫罪刑拘逮捕羁押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检察院应当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赔偿标准,赔偿申请人被违法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及其精神损失费。
此致安岳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22年 3  月 14    日
附:本申请书二份。身份证一份、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邓永辉,男,
申请事项:赔偿申请人被羁押 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15000 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事实理由:
2019年11月6日,申请人在书房坝水库里钓钓鱼一条一斤多。2019年11月8日10时许,派出所便将邓永科夫妻二人抓去,分别拘留15日、5日。拘留后,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拘留行为违法。2019年12月26日9时,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却以申请人涉嫌犯罪为由,在法庭上将申请人逮捕入狱【没有见到逮捕证】。2020年1月23日,邓永科被取保候审后被释放【释放证明书】,2020年7月8日,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解保【2020】171号。
2021年7月7日,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安公(刑)解保字【2021】21号【见证据】上述事实证明,申请人被羁押29天。
申请人认为:司法机关以涉嫌盗劫罪刑拘逮捕羁押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检察院应当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赔偿标准,赔偿申请人被违法羁押29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及其及其精神损失费。
                          此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22年 3  月 14 日

发表于 2022-3-18 18: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为乱作为,应严惩不贷,该得到国家赔偿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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