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17年5月8日,张某入职公司,任职设计副总监;2017年6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4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认为,其2018年3月8日可享受0.5天假期,但其当日全天出勤,公司应支付0.5天加班工资(按300%计算)。离职后,张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8日的加班工资(其他事项不予讨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公司已向张某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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