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低价广告云拍摄写真,在店家推荐下进行了升级消费,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消费者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消费者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影楼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李某、景某逛街的时候,看到某影楼发布的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了解情况,并决定拍摄了19.9元套餐的写真照片。在化妆的时候,就发现19.9元套餐的化妆不够好,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对化妆进行了升级,随后,对服装、照片、相册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影楼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到影楼拒绝。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按例说法】 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影楼退还李某、景某合同款项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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