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选 申 请 书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文贵书、吴素凤等17人不服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发出的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有关“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为了节约资源,经过充分协商,特推举文贵书、吴素凤二人为17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代表人。代表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委托代理人、申请立案、发表辩论意见、增加、变更复议请求,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维护全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事项。 十七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名及身份信息如下: 代表人:文贵书, 代表人:吴素凤,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文贵书,男,汉族,1953年07月09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乾龙乡太星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联系电话:0825-5185011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的《告知书》违法;依法撤销该《告知书》;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的约定,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向申请人发放养老金。 事实理由 2013年,被申请人挂着招牌、打着广告,安排中间人,寻找参保人员,公开向社会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人等安岳县农民,听中间人说,他们有买保险的指标名额,交钱给中间人,就可以在被申请人那里买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人想到是国家机关公开卖保险,相信该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没有问题。于是,申请人等八方借钱,交给中间人X万元,同时,交给中间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2013年11月,交钱后,社保局开出“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为38362元(见证据1)并发给参保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见证据2)。从2014年1月开始,被申请人就发给申请人养老保险金。申请人常常做美梦,感谢党和国家政策好。没有想到的是,美梦突然变成噩梦。 2021年11月30日 被申请人突然发出《告知书》(见证据3)。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通过核查,发现你以虚假身份参保并领取养老金,我局已经暂停发放你的养老保险待遇.....请你于2021年1月15日前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共计 元至我局账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属于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辩权陈述权,没有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该《告知书》程序违法,而且,该《告知书》涉及到申请人养老金等财产权益,即涉及到实体内容是否违法的问题。所以,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因为程序违法、实体内容违法,依法应当无效应当撤销。申请人被迫委托胡代国向国家信访局申诉。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贵府复议,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2年4月2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一份,身份证1份,告知书1份,领取养老金证书1份【之前申请复议时已经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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