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1年8月17日长安村将村委会办公室及小卖部共计面积351.85平方米卖给黄应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依法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健康证,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管理费、连续交费五年。在该房过户时,因为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还没十月怀胎,改革开放国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政策,还刚刚开始执行不久,所以,涉案房产证书上登记的性质为住宅。 2011年9月23日,原龙台管委根据安府发《2010》38号《......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第18条规定,认定涉案房屋实际物权功能用途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并按照营业用房的标准安置补偿,“经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批准,因为政府缺钱,只好将一部分面积给以货币收购支付黄应国各种补偿费加奖励共计622416元,剩余部分,尚待安置两套住房在其儿子名下。 现在的龙台管委认为:黄应国一户4人在同一村有两处宅基地用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根据县政府2016、2018《议事纪要》“一户只能享受一种安置模式”的会议决定,认为涉案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于是,2021年8月11日,龙台管委行使“行政优益权”,作出撤销涉案房屋安置补偿协议。 黄应国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撤销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判决管委继续履行协议安置两套住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认定、判决:"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出其房屋属于营业用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及性质以登记为准,因案涉房屋登记的性质的住宅,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案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2021】19号《安岳县龙台发展区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纠错决定书》决定内容的第二部分即我委责令你户将不应获得的补偿459859.88元退回我委【具体详见附件】并按程序和相关政策重新与你户签订351.85元/平方米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二、驳回黄应国的其他诉讼请。” 黄应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请求及事实理由、最高法案例依据见下面的代理词。 由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服务部胡代国书写--手机号15984216745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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