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42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减去自费费用及首先自付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支付。1.起付标准: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省外医疗机构1800元。自主异地就医的提高起付标准,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500元;省外医疗机构2000元。2.报账比例: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可报部分的90%,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可报部分的75%,三级医疗机构为可报部分的70%。达惠保是由保险公司承保,其报销等政策需咨询相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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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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