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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长安法庭法官辱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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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7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西昌市人民法院长安法庭法官辱骂当事人的
实名举报材料
西昌市纪检监察局:
2022年6月21日下午,长安法庭一位女性法官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前去办事的我实施了辱骂和人身攻击行为,事件发生之后,我立即前往西昌市人民法院纪检组当面实名举报,然而西昌市人民法院纪检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我的举报。为维护法律尊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我决定郑重地以书面方式向你处提起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杨周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69年4月30日   
现住所地:凉山州西昌市姜坡路55号芳华苑A栋11楼2号
身份证号码:511024196904300372     
手机电话:13908152393
事实经过:
根据电话通知,我前往西昌市人民法院长安法庭收受我起诉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在我阅读一审判决书之后,当即我向书记员王佳嫒提出上诉要求,并在法律文件送达回执上签名。此时,王佳嫒要求我在另一份庭审记录上签名。在我阅读庭审记录之后,发现庭审记录上我的发言内容并非我所说的,是属于编造或者说伪造的。为此,我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名。
王佳嫒出门向在隔壁房间的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请示后,王佳嫒拒绝交付一审判决书。在我与其理论过程之中,一名女性人员(我不知道她的身份和姓名,但她出现在长安法庭的办公区,以主人的姿态参与争论,我只能认为她就是西昌市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的法官)主动参与我们的争论。这名女法官声称:这是终审判决,我必须执行,必须在不实的法庭记录上签字。于是我又与这位女法官争论起什么叫终审判决?
在争论过程中,我所说的一句话让这名法官突然爆发——你应该好好地去学学法律常识——由此她开始持续不断地口出污言秽语,用语极端下流,不堪入耳,将生殖器官挂在口上,并辱我家人,我当即站起身来,一旁的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及其他几位法院工作人员立即将我拦住,此时这名女性人员继续用语言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侵害,攻击行为并非只有一句而已,但每句都是下作无耻的,不堪入耳,让我一个男人都为这样的语言而感到羞耻。我立即掏出手机进行现场录音。
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声称辱骂我的人是法庭的临时工,拒绝就辱骂行为做出任何评判,反而是不断地为其行为进行辩解。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之下,我愤然离开法庭,立即驾车前往西昌市人民法院找纪检组举报。到达西昌市人民法院后,我向大厅工作人员表达了面见纪检组人员的请求,并说出了我要实名举报西昌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要求。
在等待了约40分钟(我认为这是给我一个下马威,以彰显官老爷的架子和傲慢。)后,终于有两名女性工作人员来见我了。我将我身份证递交给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了她我的手机联络电话。我郑重地向她请求为对此次当面口述举报行为负责,我要求用我手机完整记录我实名举报的过程,以便未来核对我的说法,这名女性工作人员首先拒绝了我电话录音的要求。我又提出请她通报她的身份、职务的请求。她再次拒绝了我的请求,只声称姓李。
我首先掏出手机播放录音给这名李姓纪检工作者听,然后我又举报了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在审判我与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纠纷一案中存在的违法线索。这名李姓纪检工作者在听了我的实名举报后,反复强调,我在长安法庭办公区录音的行为非法,没有证据证明那位女性法官对我进行了人身攻击和侮辱,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当然不予接受,我又一次只得离开,我必须重新找一个可以获得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的地方来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对于以上我所描述的事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证据可以证实辱骂事件的真实性:
一、法庭办公区内部肯定是有监控系统的,电子记录文件如果没有被人为损坏,应该可以通过回放全程录音和录像记录从而还原事实真相。
二、在现场有不下5位工作人员(包括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在内)目睹了事情经过,至于这些人能否能够尊重法律,秉持基本道德准则,且拭目以待。
三、在长安法庭和西昌市人民法院均有法警在现场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录音录像,至于执法仪的电子记录是否被保存或者删除,也请拭目以待。
四、在现场,我本人进行了手机录音,且我手机录音的行为是当面进行的,并且我还特意向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当面说明。
对于发生在长安法庭的这起恶劣事件,我有以下意见要发表:
一、我与书记员王佳嫒发生争执的原因是因为我拒绝在伪造的法律文书签字确认,这一点这可从我的手机录音中得到确认。
二、辱骂是从办公室开始,当我站起身来,立即就被旁边的几名法官阻止,此时,辱骂我的女法官又站在过道中,当着众多同事继续用她肮脏的语言对我进行持续侮辱和人身攻击,在场的众多法律工作者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制止她的行为,反而将我团团围着,在现场的所有人员没有责任和义务阻止不法侵害的继续?现场的人为什么不敢去阻止她的恶毒攻击行为?
那么我想问到底是谁给了她的底气,她的身后到底站着谁?导致辱骂事件发生的原因表面上因为我对这名女法官的专业能力持疑,但深层原因只能是她不具备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素质,她不配站在法官的队伍中。
三、在现场的所有法官第一时间不是去制止这位女士的无耻行为,反而是立即通知法院的法警来维持所谓的秩序,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原因,我没有返口与她对骂,更没有动手,这正好可算法警维持秩序所取得的卓越成绩,单方的伤害在法警的保护下得到了成功实施!在现场的所有法官没有表现出应有担当和责任,反而不断地向受到伤害的我施加压力。说明这名女法官的行为是得到了现场众多人支持的,难道只能允许高高在上的主人向奴仆们大声呵斥、侮辱、伤害!却不能允许我这个当事人讨个说法?
四、截止于今天(2022年6月27日),我的实名举报行为没有收到任何一个部门或者单位打来的任何电话,不闻不理,相反,我的儿子却收到了一个对我横加指责的电话——长安法庭一名法官打来电话说,我在西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的表现脾气太大。我认为这是在向我示威——你举报又怎么样?西昌市人民法院纪检组会理你吗?
我想请问打来电话的这位领导,什么叫脾气大?我做了什么脾气大的事情。难道我作为当事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我必须保持沉默,必须忍辱负重,必须默默地忍受?这才叫脾气不大,在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我就没有讨个说法的权利?难道我的举报行为就证明我的脾气很大?
五、截止于今天(同上),我不知道这名女法官的名字,以前我也从来没有见过她,所以我们之间绝对没有任何私人恩怨的存在,没有任何动机可能会导致我对她进行陷害或污蔑,这件事情的经过不可能是出自于捏造或虚构。
六、辱骂我的女法官能够做出这样匪夷所思的行为,口吐污言秽语,证明其道德素质低下;能够将一审法庭的判决书说成是不可更改的终审判决,说明这名法律工作者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其业务素质低下;对前来法院办
事的当事人态度恶劣,恶语相向,将自己视为高等人,肆无忌惮的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体系整顿教育活动持续开展的今天,在法院的办公区这样的公众场合,在当事人和众多同事面前,她居然能够如此藐视法律,如此嚣张,证明其不具备基本的政治素养。在我们的司法体系里面居然有这样的人,这是法律的奇耻大辱!出了这事之后,如果西昌司法体系还能够继续容忍她的存在,那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是对国家的犯罪。
七、之所以会发生这样一个恶劣事件,可以从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对其的纵容和包庇中找到原因,而长安法庭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事件,是与西昌市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对其法官的纵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面对有证据的实名举报,西昌市人民法院纪检工作人员居然以如此态度面对实名举报人,可见西昌市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将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中。根本就没有将法律的尊严放在心中,他们就是老百姓的老爷,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
八、发生的辱骂行为显然已经不是简单的争吵性质,而是赤裸裸地对当事人的人格侵权行为。显然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辱骂行为,而是发生在法官身上的一起不可饶恕的恶行,是公然发生在法院且大众广庭之下的恶行,是对基本道德和法律尊严的挑战。为挽回法律的尊严,相关部门或机构必须还原事实真相且通报于我受害人,西昌市人民法院必须对我本人进行公开且正式的赔礼道歉,必须将这样的害群之马从我们的司法体系之中清理出去!这是我的郑重的要求,在没有达到这样要求之前,我不放弃以任何方式进行持续维权。
作为当事人,斗争到底只能成为我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选择!在我保留用法律方式维护合法权利的同时,我不会承诺不用其他方式来加以维权。
九、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司法公正的自媒体人,我会在凉山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西昌市监察局开展工作之后,视处置情况决定我下一步的维权措施,包括选择适当的方式,在遵守法律的原则下,用各种方式争取社会监督的介入和媒体的介入。
在此,我顺带对录音之中提及的我连续4年实名举报一事做出说明:这4年来,我确实用“西昌航天杨周”这个网名,持续在网上对宁夏三级司法体系进行实名举报,并发表了不少关于司法公正的评论文章。
我不认为这起恶劣行为是孤立的,还与长安法庭在我与树高公司违约纠纷一案中的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正如我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纪检人员举报的那样,还存在以下违法线索:
一、长安法庭向作为原告的我送达开庭通知时,没有明确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在开庭的时候,我才在法庭中知道是简易程序。我对涉案金额达157万的违约纠纷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判,我表示不予理解,请说明其合理性。
二、根据我收到的书面开庭通知,我诉树高房地产公司违约一案原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开庭。开庭的前几天,本案的书记员王佳嫒以电话方式临时通知我:被告与主审法官沟通协调后,开庭时间更改为2022年的5月12日下午3点。开庭之后我才知道,调整时间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开庭的同日,同一被告树高房地产公司有另一起案件需要开庭,为减少辩护律师来往西昌的时间和精力,应辩护律师的要求,更改开庭时间,所造成的影响,自然不需要向我进行说明。对这样无合法理由的随意更改开庭时间的行为,我同样不予理解。
三、在2022年的5月12日下午3点,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场的情况下,无任何理由地延迟开庭,我没有得到任何关于延迟开庭的任何说明,开庭时间延时至下午4点左右。
四、开庭地点是长安法庭马晓方的办公室。开庭之后,主审法官马晓方中途不断出入办公室,达7次之多,原因不明。整个庭审活动极其不严肃,代理律师还时不时通过电话方式与外界进行联系,没有一点儿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担心。
五、被告代理律师没有向法庭出示被告的授权委托书,无法证明出庭人的身份。被告代理律师说授权委托书忘记带了,稍后向法庭补交,主审法官马晓方对这一说法予以了默认。据我观察,主审法官与代理律师之间应该很熟悉。
六、在庭审进行过程之中,马晓方将辩护律师叫出办公室,他首先向我表达了对被告的愤慨之情,说被告公司采取种种手段将原来聘用的代理售房的中介公司中途解聘,想少付点售房的劳务费用,现在告树高的人有很多。然后又说,我的诉讼请求事项太多,他无法继续审理,可能只能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要求我收房了事。并答应给我一个星期的思考时间,决定是否和解?
七、代理律师在整个案件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没有做任何的准备工作,居然问我原告有什么证据向法院提交,居然临场开始组织答辫词。一切都显得那么漫不经心。代理律师在向法官表达了基于无任何证据支持的一系列谎言后,然后,代理律师亲自指导王姓书记员进行所谓的庭审记录。作为一名专业的执业律师,代理律师在没有核对法庭笔录的情况下就签字离开,一幅稳操胜券的样子。我从没有见过如此不专业的律师,好像他到法庭上只是来完成一个程序而已,好像他早就知道只依靠谎言就可以打赢官司,可以肯定地说,代理律师的行为不具有正常性。
八、在经过几天思考之后,在咨询了两名专业执业律师的情况之下,我决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决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就庭审现场中被告代理律师的谎言作出一一驳斥,梳理了向法庭提供的各项证据资料。
我接到一审判决书的那一刻。我终于明白过来,长安法庭庭长马晓方之所以在我面前骂被告,向一个并不认识的人且属于同一被告的案件当事人的我讲述法庭机密,只是为取得我的心理认同,从而能够成功地忽悠我,让我答应和解,不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我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络或者经济往来,但我不得不认为马晓方的行为值得怀疑。
九、在一审判决书中,马晓方人为地将我们双方争议的焦点,从追究违约责任偷梁换柱转化为所谓的合同有效性,一审判决书没有对整个法律事实做出清楚表述,对核心事实直接忽视,没有对被告的行为合法性做出任何法律评判。
被告以无法立足的理由强行收取所谓的费用,并用这个借口拒绝履行法定的交房义务,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给原告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害结果。法庭对这一事实采取了回避,然后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判决原告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这无疑就是公然宣示:违法者可以在法院的保护下肆无忌惮地继续违法,继续损害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法院只会保护资本的利益,老百姓的利益从来就不在徇私枉法者的眼中,法律就是他们谋利的工具。
对判决书存在的法律问题需要用上诉的方式解除,当然也不排除在二审之后,还需要我继续提起再审或者抗诉。为此,由于可想而知的原因,需要你们关心此案的二审,确保二审的公正性。
我是坚定的法治维护者,对一切损害法律尊严的行为,我都是以零容忍的态度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正如我在自己诸多文章中所表达的那样,司法腐败这个最后堡垒必须攻破,必须还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名举报人:杨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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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2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动静啊,看来是石沉大海了
发表于 2022-9-4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单方面的说法,可信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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