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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政法委:能不能管下巴中市中级法院隐匿证据,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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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捕后发现用于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和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供办案参考的医疗事故鉴定“”: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医生“”,还未依法告知过熊医生,不知熊医生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告知后,熊医生对尸检报告及医疗事故鉴定均不服,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检察院无法医疗事故罪起诉,于是指控具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及第一次再审均认定以“”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还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也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鉴于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只能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四川省高院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熊医生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应当对原判非法行医罪依法撤销。可第一次再审理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第二次再审时被提拔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却不顾回避制度,亲自出马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这一证据隐匿,也不经控辩双方再质证辩论,也不要熊医生辩护,直接以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以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熊医生收到判决即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却不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受理申诉,该福院长又亲自电话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同意代劳处理申诉,由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对驳回申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被告知: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该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于申诉未经终审法院处理过,告知熊医生依法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熊医生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回复“”由于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巴中市中级法院10多年还一直以各种无法成立的借口推诿,不对申诉复查处理,是不是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故意隐匿了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患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这一关键证据,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这可能属于故意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情形,有受法律追究的风险?

巴中市政法委能不能管下巴中市中级法院隐匿证据、徇私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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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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