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也不想与村官过不去。 公民的基本权利,村民的基本权利,居民的基本权利使然。 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男方可以到女方落户,也可以不到女方落户。 村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权。 居民的基本权利,居住权。 这三项基本权利被剥脱,被侵犯。 这就是我的现实,还有继承权。 1996年以前,我有土地承包权,按土地承包法规定,婚姻原因。在入户地没有承包地,迁出地不得收回土地。况且户口不是本人迁出,不是本人家庭成员迁出。如果是本人及家庭成员迁出,请出示书面证据。所谓“上不清,下不接。”村官换届,政策的连续性,和延续性还是不会断层。 当时的村官的做法,明显违背土地承包法规定。因为我在现在户口地30年没土地。 当初村官的一刀切做法,违背政策和土地承包法。现在找现任村官说这些事,第一句不知道,第二句要全体社村民90%的人同意,第三句,不准修房子。 我知道,当初的村官现在乐享晚年。他们的子女都有出息。有的是人民教师,有的是国家公务员。这丝毫不影响公民合法权利的诉求。 与其跟你们低声哀求,不如对簿公堂。 是非曲直,没有恩怨,只是我辈无能,落得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 总得让人有条活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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