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侧庭院较窄且整体面积变少,势必对整个庭院的美观、视觉及房价等产生一定影响,故此属影响房屋效用的重要信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公司未能切实履行房屋重要信息的披露义务,确给吴某、金某造成损失,公司应予赔偿。 2017年2月24日,吴某、金某作为乙方与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为复式,暂测建筑面积为126.84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49,759元,总房价款暂定为6,311,412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合同补充条款一第8.3条约定,本合同附件及楼书资料中所示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的位置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设为准,乙方对其设置、增加、移位等无异议,甲方不构成违约…… 2019年5月29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吴某、金某,并退吴某、金某因房屋面积减少0.1平方米导致的差价款4,976元。因吴某、金某认为该房屋东侧庭院因靠近排烟井及地库疏散楼梯导致形状不规整且面积减少,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返还因庭院面积不符导致的房屋差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3,744元;2.判令公司因欺诈赔偿吴某、金某93,744元。 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至房屋现场及售楼处进行现场勘查。房屋属于该列房屋中的最东侧一套房屋,东侧确存被栏杆围起的一块绿地(即双方争议的东侧庭院)。房屋东侧同时存在排烟井及地库疏散楼梯。与其他列的东边套房屋相比,房屋东侧绿地的栏杆位置较为靠近房屋,且因排烟井的存在,致使房屋东侧被围起的绿地内凹一块,内凹面积约为2.7平方米。售楼处的沙盘中并未详细标注房屋的庭院。 审理中,吴某、金某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房屋差价93,744元性质为损失。 【按例说法】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房期房,缔约时房屋尚在建设中,作为购房人的吴某、金某无法直接看到实物,其对标的物信息的获取只能来自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公司。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预售合同确未对房屋的庭院面积作出明确约定,庭院面积未计入房屋总价款的计算基数。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房屋作为底层边套房屋,附赠的东侧庭院应为吴某、金某同意按照约定价格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之一。据法院现场勘查,因地库疏散楼梯和排烟井的位置问题导致房屋的东侧庭院内凹一块,与小区内其他同类房屋相比,东侧庭院较窄且整体面积变少,势必对整个庭院的美观、视觉及房价等产生一定影响,故此属影响房屋效用的重要信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公司未能切实履行房屋重要信息的披露义务,确给吴某、金某造成损失,公司应予赔偿。对于吴某、金某的损失金额,难以以统一的度量方式进行精确衡量,只能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进行酌定。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东侧庭院的实际情况以及为督促公司在今后的交易中更加重视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酌情确定公司应向吴某赔偿50,000元。对于吴某、金某的第2项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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