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了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及未履行协议而应支付违约金条款,但一方却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否起诉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2013年12月22日,陈甲的父亲陈某与母亲石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16日,生育陈甲。 2018年5月21日,陈某、石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陈甲由石某直接抚养,随同石某共同生活到18岁,由陈某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0元,在每年阳历1月1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陈某每月任意两个周末可随时探望女儿;陈某应于2020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于2014年6月20日向石某亲友借支的160000元整债务;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300000元给对方等。 后陈甲母亲石某向陈某催讨其余抚养费未果,双方故而成讼。 另认定,陈甲现就读于某外国语学校一年级,而陈某在诉讼之前已支付了133388元的抚养费。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陈某已支付了大部分抚养费,且其近年来的收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有所下降,故不支持违约金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陈甲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约定陈甲由其母亲石某抚养,陈某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某辩称受陈甲母亲欺骗签订协议,并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后陈某向石某支付了133388元的抚养费,而陈某自2018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按每年50000元标准应向陈甲支付55个月的抚养费计229167元,故陈某还应向陈甲支付抚养费95779元。 陈甲还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因陈甲每年50000元抚养费较高,陈某已支付了大部分抚养费,且陈某近年来的收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有所下降,故陈甲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不服,均已上诉。 陈甲上诉称,陈某构成违约,应当向其支付抚养费,并支付违约金。 陈某上诉辩称,其已支付了陈甲的抚养费,同时请求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变更为每月3000元;同时,陈甲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中获利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陈甲的父亲陈某与母亲石某对陈甲的抚养费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据涉案款项的收款主体来认定陈某向石某支付的133388元为陈甲的抚养费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故原审法院对于陈甲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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