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婚生子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
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
2022年,梁先生以孩子被擅自改名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子女姓名。
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擅自改名行为确实欠妥,但其将名字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梁先生也未提供孩子姓氏被变更为继父姓氏的证据,且“徐某某”已使用此名字3年之久,且孩子已满9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最终,法院驳回梁先生诉讼请求。
对此,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一旦子女姓氏已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修改。
因此,这个案子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1.请各位父母不要把冠姓权看得那么重要,而应该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首选。
离婚,本来就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一次伤害,甚至属于终身性心理创伤,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但请不要拿孩子的“姓名”做文章,再一次给孩子带来伤害。
母亲私自改孩子姓名也好,父亲要求恢复孩子姓名也罢,请不要图一时之痛快而滥用权利。事实上,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亲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孩子是否觉得满意、快乐?
如果母亲仅仅是为了“报复”父亲而为孩子改名,只是为了方便自己“二婚”而为孩子更名,只是……那各位母亲请收起你的自私。
如果父亲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而为孩子改名,只是为了“报复”母亲的擅自更名而恢复,只是……那各位父亲请收起你的自私。
当然,如果确系孩子(达到一定的年龄)的想法,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好听,自己主动、愿意随母姓,可以尊重孩子的想法,变更姓名。
甚至如本案一样,即使已经被母亲擅自变更姓名,但考虑使用习惯、变更连续、读书档案、孩子成长等综合因素,以健康成长为前提也不宜恢复姓名。
2.维权没有对错,只要合理合法维权。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内容为,“安徽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也就是本案中法院认为“徐女士擅自改名行为确实欠妥”的真正原因。
只不过,本案中的梁先生为什么没有被支持呢?这还得考虑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其中,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本案中,综合考虑母亲将名字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梁先生也未提供孩子姓氏被变更为继父姓氏的证据,且“徐某某”已使用此名字4年之久,本着健康成长为准则,最终,法院驳回梁先生诉讼请求。
反过来说,换作梁先生2018年知晓孩子变更姓名就起诉,甚至是孩子变更姓名的第一年,甚至是“没几天”就起诉,可能判决结果就有所差异,支持梁先生的诉讼情况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毕竟,那个时候对孩子的影响不大,孩子的学习、档案都还没来得及修改,没来得及习惯“新名”,侧重考察的就可能是“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这个问题。
3.维权有诀窍,把握实际情况。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我认为维权还是需要注意方式方法。梁先生换一种维权方式,也许结果有所不同。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