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了这么长一段时间,我相信很多人对“离婚冷静期”这个词汇、概念不再陌生。当初,很多朋友都“墙裂”反对离婚冷静期的实施,觉得这是对“离婚自由”的一种“阻碍”。实践到底如何,我们这里暂且不予讨论。 今天要说的是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7月21日,王女士与邱先生因感情破裂,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2021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 之后,邱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王女士于离婚冷静期内(2021年7月29日)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邱先生所有。 王女士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购置,购车款系向案外人所借,应认定为系王女士个人财产。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王女士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邱先生所有。该院遂判决该车辆归邱先生所有。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邱先生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女士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中院遂改判案涉车辆归王女士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创,其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期,防止草率、冲动离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小编以为,离婚冷静期制度至今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法律纠纷。因此,离婚冷静期的任何决策都应该慎重为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之争。同时,我相信司法部门今后也会根据实践情况及时地为“离婚冷静期”打补丁。 来源:山东高法、上饶法院网,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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