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邓正顶,住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狮子村7社。联系电话17808248751. 诉求: 要求归还1957年公私合营时期被供销社侵占的我父邓锡母刘仲兰位于安岳县通贤镇前进街45号门面房及住房面积661平方米。 事实理由: 争议房屋至今还存在。该房确实应当邓正顶继承所有。但是,该房屋因57年被供销社占用经营,以后被有权人说成是供销社的房屋了。1962年开始,母亲因为无房居住要求区政府退还该房屋无果。 简要事实如下: 1949年8月,母亲是通贤人,购买了通贤镇上原朝阳街(后改为前进街)45门面房及住房600余平方米。在土改镇反运动,因生活困难,父母就迁居邻县遂宁太平。该门面房被王姓租用。后王姓搬走。该房就空了,长期无人居住。1957年供销社成立后,该房被供销社占用至今。1962年,根据国家“财产下户,退赔政策”,我家无房居住,所以,就去要求区政府归还我家位于通贤区的老房子。1979年邓小平主席上台后,国内政治经济大变化,根据中央及省委相关文件政策规定,供销社应当将该房屋归还。 但是,供销社拒绝退还。在我几十年的维权过程中,国土局及其有权人弄虚作假。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供销社侵占我家门面房的证据。具体表现在,供销社拿出的所谓两证即国清镇10号门面,不是供销社的,而是胜利东街4李守均的房产证。
第二,供销社侵占我家住房的证据:供销社拿出的土地登记卡上149号文件上的0.075亩篡改成0.75亩。供销社拿出的前进街47号负一号房产证上的面积是423平方米,而房管局调出的前进街47号负一号只有42.3平方米。这个事实证明。有权人是弄虚作假、篡改档案,企图达到其侵占我家400多平方米住房的目的。 附件五张及说明: 附件1、证明信访过责成地方政府解决,没有解决; 附件2、宗地图,证明申诉人原房屋的位置,证明该房屋不属于供销社的。 附件3、证明登记卡上有父亲邓锡光的名字 附件4、证明有人将供销社房屋0.075亩42.3平方米改成了0.75亩423平方米 附件5、1988年区政府的批文,证明供销社占用邓锡光刘仲兰的门面及住房。2007年调查注明:该房屋不属于供销社所有。
附件1、证明信访过责成地方政府解决,没有解决;
附件2、宗地图,证明申诉人原房屋的位置,证明该房屋不属于供销社的。
附件3、证明登记卡上有父亲邓锡光的名字
附件4、证明有人将供销社房屋0.075亩42.3平方米改成了0.75亩423平方米
附件5、1988年区政府的批文,证明供销社占用邓锡光刘仲兰的门面及住房。2007年调查注明:该房屋不属于供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