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1378号判决
被告方不服要求申诉
审判员:陈小兵
书记员:胡霞
前因
上诉人:张华兴起诉吉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装修款22662.19元(峨眉山人民法院计算)
被上诉人:峨眉山吉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绝退还装修款,其理由如下:
1、张华兴在吉木装饰入场装修期间多次更改合同内容,包含设计图纸更改,材料更改,其中瓷砖,铝合金门等都自行购买,违反了合同包工包料的原则,因为本合同属于活动价格,一经更改公司面临亏损,所有增项未经公司允许和协商自行与工人和监理现场更改,其造价也是自己编制报价,公司未接到任何更改需求通知。合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文字确认且法人签字盖章,任何人口头协议无效。
2、由于张华兴搞养殖,不能按时与公司设计师、监理达成良好的沟通,导致工期延误,由于工程改动内容较多,公司多次要求重新核实工程造价,张华兴置之不理,要求后面收尾工程自己装修,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公司也同意,且给张华兴做了一份结算清单,张华兴不认可,于是上诉至峨眉山人民法院。
判决书疑问
1、本判决是按照合同约定的0.88折计算,合同于2022年3月12日,由峨眉山人民法院解除,那么解除的合同在法律上还有效吗?也就是说峨眉山人民法院解除了吉木装饰和业主张华兴合同后,又采用了合同的预算部分和资金约定部分,合理吗?
2、如果合同按照法院的判决计算方式,采用合同和预算部分,说明合同存在实效,那么合同第十五条也就应该有法律效应,预算不能纳入结算,如有争议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照现场实际产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标准(现场材料+实际人工+工地综合费+办公室综合费(业务提成、设计提成、施工管理费、日常开销分摊)+损耗+车旅等杂费)
3、峨眉山人民法院是否具备工程结算资质,所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合理合规。
4、吉木装饰法定代表李俊杰多次向峨眉山人民索要本案计算清单(第三方专业机构印章及法人签名的工程清单),峨眉山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回避,与吉木装饰对接的工作人员将电话和微信拉黑。
现状
1、峨眉山人民法院及上诉人不能向吉木装饰提供第三方审核结算清单,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吉木装饰上诉诉求第一条失误劝退吉木装饰起诉要求,劝其撤诉。吉木装饰只能撤诉改申诉。
2、峨眉山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张华兴诉求,将吉木装饰法人所有银行卡冻结。导致法人李俊杰现在生活面临崩溃。
吉木装饰诉求
吉木装饰希望峨眉山人民法院重新审核该判决,其理由如下:
1、如果峨眉山人民法院或上诉人主张华兴能向吉木装饰提供法院认可的、有权威和资质的工程审计的第三方资料,吉木装饰均认可法院的判决。
2、在未提供第三方资料前,希望峨眉山人民法院解除吉木装饰法人李俊杰的法律限制,
3、希望峨眉山人民法院法官不要一边倒,感情用事,为上诉人做主,法官在庭审中的基本职责就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去做,如果法官能提供本人有工程审核资质且本人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清单,吉木装饰也同样认可。
合同资料部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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