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原合江县一航司下岗失业职工邹开彬。系合江县兵群船舶停靠服务点“合江停泊2号趸船”的合法经营业主。今天我怀着十分无奈的心情含泪反映,合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原合江镇政府(现在的符阳街道),在联合清理长江河流域合江段珍稀鱼类核心保护区非法经营性船舶的问题上,有关部门领导为了表明其执行上级的指示坚决,层层加码,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工作态度,强制拆除了我合法经营多年的停泊趸船,造成我们失去生活来源,经济陷入困境。在我们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他们无视上级有关部门的多次回复要求解决的批示,故意刁难卡压,不顾我们多次申请要求恢复停泊趸船的合法申请,至今不给我们答复。
2000年我从合江县一航司下岗失业以后收入中断,一家5口人便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为了生存,我自谋职业;想方设法到处借钱、银行贷款筹集资金,于2000年7月11日购买了一艘合江一航司破产拍卖的“合江县4号趸船”。并依法将该趸船更名为“合江停泊1号”,停泊于合江镇盐仓巷下面长江岸边;为过往船舶进行停靠服务。2008年6月,经本人申请;泸州市航务管理局下发 [泸市航港航(2008)137号]文件作出“关于合江停泊1号趸船申报使用港口岸线改变许可文书的批复”。允许我邹开彬所拥有的“合江停泊1号”趸船,使用合江县长江右岸港口岸线40米,位置为距宜昌长江里程843.12公里至843.16公里(具体位置在合江镇盐仓巷下面的长江岸边),趸船停泊方式为顺岸,岸线用途为系泊“合江停泊1号”趸船。2009年12月21日,合江县水务局又依法批准给我趸船1200米的河滩地作为岸线陆域使用。
2012年3月,为了更好地给过往的船只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我再次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向亲戚朋友借钱的方式,筹集资金200余万元,将“合江停泊1号”趸船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后,更名为“合江停泊2号”趸船;同年5月拿到了通过国家专家论证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2019年11月21日合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合江镇政府,在联合清理长江河流域合江段珍稀鱼类核心保护区非法经营性船舶时。相关领导为了表明其执行上级的指示坚决,层层加码;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工作态度,毫无依据的说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同时下达了“关于“合江停泊2号”趸船 限期拆除搬离该区域”的行政决定文书;接着11月27日又向我下达了“合自然资规催告字[2019]004号催告书”,催促我“合江停泊2号”趸船在3日之内必须拆除搬离该片区域,否则将强制代为拆除;并要我承担2万元的代履行拆除费;并且拆除的残值还不归我所有。
12月3日又再次对我下达代履行决定书,如果我不立即执行该行政决定的话将会一无所有。我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同合江镇政府签订了不合法的拆除协议。虽说政府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还不足我船体造价的三分之二,另外我投资几十万元的配套设施则一分钱没有赔偿,直接给我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至今都还债务累累,导致我一家5口人生活非常困难。
国家对长江河流域进行治理的主要内容为: 河水污染、乱开采、经营手续不齐全、不合规不合法的船舶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恳、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条例中并没有规定禁止无动力,无污染、一切手续齐全的趸船进行停靠服务。而我的“合江停泊2号”趸船是无动力的船舶,停靠服务点对长江河无水质污染;一切手续齐全,合规合法的经营停靠服务却被逼强制拆除,公理何在?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曾多次向县级有关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反映并上书申请无果。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向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上书反映,上级相关部门等向合江县有关部门作出如下回复批示: 1、邹开彬经营的“合江停泊2号”趸船及停靠服务一切手续齐全是依法合规的;2、根据国家政策要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办企业给予优先优待;3、“鱼评”只针对海上打鱼,趸船是对外停靠服务,无动力、无污染,与珍稀鱼类保护无任何关系。4、长江航运船舶停靠的服务点是解决过往船舶的安全运行问题,利国利民。 5、邹开彬反映的问题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虽然上级相关部门批示要求合江交通局解决,可这几年中我多次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海事部门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办理重新打造趸船和恢复合法经营权的事宜,但他们总是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推诿、故意刁难卡压不予办理,怕承担责任也不给我书面回复。特别是合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局长姚录平,信访股的股长李小平,他们明知强制拆除我合法经营的趸船就是错误的行为,但就是知错不纠,死死的卡压着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信访股的股长李小平 ,还故意隐瞒上级各个部门转批下来的批示回复。难道我们老百姓维权真的就这么难吗? 在此希望合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姚局长答复一下我这几个简单的问题:
(1 )、“非法”与“合法”没有区别吗? 合法的经营权为什么不能受到保护? 为什么要将我与那些非法经营者同等得遇? 一刀截的工作态度符合我党“实事求是”的原则吗?
(2 ) 、根据2018年国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港口岸线使用期不超过50年,根据这个规定,我“停泊2号趸船”在该岸线已获批的使用期限还有40余年。这几十年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
(3 ) 、你们的行政执法目的是清理长江河流域合江段珍稀鱼类核心保区非法经营的船只,那为什么至今该片水域赤水河口仍然还有5艘趸船停泊在那里,根本没办相关安全评估手续,也没取得合法的对外经营的相关资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至今仍在无证经营对外停泊过往货船,难道他们的船舶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4 )、如果说停泊趸船对珍稀鱼类有影响,那目前在泸州黄舣沱水域又已新批一艘停泊趸船正式下水营业服务,该作如何解释呢?
(5)、 现在因为我们的趸船被取消后,很多过往长江合江段的货船没有了正规安全的停靠点,夜晚只能停靠在榕山高速路桥下面的李子坝和县城文桥高速桥下的江边两个地点抛锚停靠,造成不仅船只无法安全上岸补充物资,船员不能安全上岸休息,万一突发疾病,根本无法及时安全上岸得到救治。且这些在长江边随意停靠的货船,因为没有更多安全措施的保护,如果遇到突发洪水,极易被冲走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过往货船主意见极大,很多船主也曾经去合江交通部门反映过,可至今不解决。请问存在如此重大安全隐患的现象,为啥长时间交通部门不去解决?难道要等发生船毁人亡才重视?
我们强烈希望上级相关部门,为了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能责成纠正合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我邹开彬作出的错误行政执法决定,恢复我“合江停泊2号趸船”的合法经营权,解决我们一家人的就业问题和生活保障!
图为在合江县城文桥高速下随意停靠的过往货船
图为在合江县榕山高速下随意停靠的过往货船
图为在合江县榕山高速下随意停靠的过往货船
图为在合江县榕山高速下随意停靠的过往货船
图为在合江县城赤水河口仍然在对外停泊的趸船
图为在合江县城赤水河口仍然在对外停泊的趸船
我们的合法手续
我们的合法手续
我们的合法手续
我们的合法手续
我们的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