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乱作为曝光
曝光人:王正锐,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38号附1号,身份证号51070419491226129X电话13981198638
被曝光人:秦德清
被曝光人:向素琼
被曝光人:四川省工商直属分局
被曝光人: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曝光人: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
被曝光人:蔡艳,住址:绵阳市涪城区绵兴路城郊法庭。职务:涪城区法院庭长
诉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四川省工商直属分局,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涪城区法院庭长蔡艳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相关责任,依法追究秦德清、向素琼等人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曝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原由:
我叫王正锐现实名举报涪城区法院庭长蔡艳在承办四川省恒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纠纷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实施枉法裁判,销毁我公司依法托管的核心证据360多页。举报四川省工商直属分局、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违规违法变更我公司法人,公司类型,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四川省恒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9日,于2002年4月2日与《华西证券公司》签订“记名股票托管”,2008年秦德清串通四川省工商直属分局李杰,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勇先后变更成秦秀琼、曾日梓、李国雄、向素琼的行为及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省恒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变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属违规违法。李国雄和妻子向素琼与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陈德刚,于2021年12月9日将向素琼名下公司96%的股份,转卖给其他公司的行为违规违法,李国雄、向素琼等人,在工商和行政审批机关单位及部门掩护下,侵占我公司资本3000万元,通过变更公司类型将公司宅基地的10亩,占为已有,将该公司96%的股份转卖获取2880万元。因此产生四川省恒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纠纷一案。在审理案件当中涪城区法院庭长在审理案件中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实施枉法裁判,销毁我公司证据的行为。
第一、徇私枉法故意偏袒被告方枉法裁判。主审法官蔡艳接手本案后,在未开庭审理前,曝光人多次摧促其开庭审理,蔡艳法官就曾多次向原告方表明:“这个案子审不审你们都是输!”本人曾经特请求取消其主审本案的资格并依法回避。此请求被驳回。
第二、徇私舞弊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原则的规定。本案先后两次庭审后,本人依法对案件提出异议:
1、主审法官蔡艳在庭审中对“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秀琼参加诉讼”,主审法官蔡艳却故意不审查!放弃通知其参加庭审。
2、庭审中故意违反“质证”原则:不按本案诉讼请求进行审查、询问案情;对未转型未生效协议故意不明确态度;庭审中对被告无法律意识、畅谈不受法律约束的论调故意不全面记录。
3、《华西证券公司股份登记托管合同》是证明本案股东身份的关键证据,“质证”中她故意称“与本案无关”,更为严重的是,故意毁灭丢失360多页关键证据材料,经多次报案追查均无下落,多次申请要求依法补充调取,至今没有落实。
4、对多个证据证明“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的亊实,故意不表明态度。对川工商直属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实:“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变更登记”无效的事实,在整个庭审中,故意不正面表明态度、故意认可法律事实。
5、对被告曾日梓举证质证的“反证”证据,故意不予认可。秦德清2008年在变更登记上制造了虚假,虚设秦秀琼(秦德清之姐,63岁)为该公司董事长。经举报后由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结论为虚假材料,主审法官却故意称“与本案无关”。
6、在庭审中蔡艳对秦德清、曾日梓拒绝提供《公司章程》,不追查;对举证的虚假的《公证书》时,主审法官对此不予取证给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情况复杂,涉及资产巨大,争议较大,严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亦有新闻媒体多方关注。
为此,特向最高法、最高检举报和控告,请求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亊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曝光人恳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