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女孩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后,因男孩未满14周岁,当地公安局向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男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事后,受害女孩转到重庆市区上学,男孩则回到原学校继续读书。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提到,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中,强奸罪的嫌疑人数居第三位,有7591人,占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10%左右。
2023年3月,最高检在“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近5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
执业以来,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接触过一些涉未成年的性侵案。她提到,侵害发生后,被害人除了身体上的创伤,还往往留下很深的心理阴影;如果加害人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则尚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也是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按照国内法律体系,这些孩子需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专门矫治教育却时常‘缺位’。”
“噩梦”
“他对我做了‘少儿不宜’的事情”,2021年5月26日中午,鲁涵接到一个电话,是小妹的声音。
12岁的小妹因患先天脑瘫,说话有些口齿不清,大意是,她被打了耳光,还被摸了身体。
小妹口中的“他”是表姐的儿子张川川,和小妹年龄相仿。
意识到小妹可能遭遇猥亵,鲁涵和弟弟当即买票往老家赶,路上,表姐发来消息,“发生这样的事,我没脸见你们了,但还好没发生‘最坏的事情’”。
鲁涵和弟弟在重庆市区工作,母亲去世后,小妹被在外打工的父亲带在身边。考虑到父亲年老身体不好,照顾妹妹不方便,2017年,她将小妹接到市区的家里,由她和小三岁的弟弟共同抚养。
经过一年的复健,小妹基本可以做到生活自理。鲁涵和弟弟跑了重庆的几家学校,校方均以她和弟弟不是小妹的法定监护人为由,拒绝了小妹的入学申请。2018年,鲁涵和弟弟将小妹送回户籍地上学,每月向表姐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委托她照顾小妹的生活。
“噩梦”就是从那时开始的。
小妹告诉鲁涵,在表姐家寄住期间,张川川多次打骂威胁她,并对她实施性侵行为。由于害怕,小妹一直不敢告诉家长,对方甚至扬言,“如果你报警,等长大了也要找到你,杀了你。”
5月26日,张川川再次侵犯她,小妹在反抗过程中被打了一巴掌,到学校借同学的电话手表向姐姐求救。
讲述过程中,小妹不时看向鲁涵。鲁涵知道,小妹是担心她生气,偷偷观察她的表情,“我告诉她,这不是你的错。”
事发后表姐向鲁涵透露,之前曾发现儿子摸小妹的身体,当时把儿子打了一顿。鲁涵质问表姐,“如果你当时就告诉我,我们立即会把孩子接走,就不会发生这种事。”表姐承诺,会负责小妹的治疗费。
回到市区,鲁涵问了小妹具体的经过,才发现事情不只是猥亵那么简单,小妹寄住期间,张川川多次强行与小妹发生了性行为。她带着小妹到医院验伤,医生告诉她,这种情况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报警,才能进行伤情鉴定。
5月28日,鲁涵和弟弟带小妹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帮她们联系了案发当地公安局。录口供时,小妹表现得很平静,鲁涵则边听边哭。后来,鲁涵在张川川的询问记录中看到,仅他本人承认的侵犯,就有8次。
6月1日,鲁涵收到了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因张川川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该案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儿童遭遇性侵后,会有部分家长不愿意报警,低于14岁的施害者大部分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图片来自网络)
他有没有被抓起来?
“他有没有被抓起来?”报警后的某一天,小妹突然问鲁涵。
小妹的发问让鲁涵不知如何回答,“我不能撒谎说他被抓起来了,也不敢告诉她,他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沉默几秒后她告诉妹妹,总有一天他会被抓起来的。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啸虎告诉深一度记者,张川川作案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但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张川川当时未满14岁,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因为小妹的事情,鲁涵开始关注同类型的案例。她发现,以往很多低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案子,加害方由于年龄小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被送去收容教养或是转到工读学校;而据鲁涵所知,事发后张川川回到原学校读书,生活很快回归正常。
鲁涵在网上看到,2021年3月,成都市金牛区发生过一起13岁男孩猥亵女童事件。一男孩在小区内多个位置,对几名女童作出搂抱、按压等动作。事后,小区内多名家长称,发现自己的孩子也被该男孩猥亵过。
这件事就发生在范啸虎律师居住的小区。男孩后来被带到公安机关调查,但因未满14岁,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上的惩罚。事发后,男童和家长并没有向小区居民道歉,也未听说有关部门对男孩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
范啸虎说,根据刑法,12-14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类犯罪需要视情况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实社会中,这个年龄段未成年人普遍性身心早熟,体格增长快,已经具备了性意识,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高发,但性侵类犯罪却被法律忽略。在法律实践中,也有人会抓住这个漏洞去展开辩护,“如果一个12-14岁的未成年人以强奸为目的,致人死亡或重伤,司法机关以强奸罪追诉的话。施害的未成年人可能将不承担刑事责任。”他认为,应当将12-14岁未成年人强奸行为纳入刑法惩处范围之内。
类似的低龄未成年人性侵案也曾发生在香港地区。不同的是,如果一个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主观故意犯性侵罪,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其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2010年9月,香港东区医院发生一名13岁男童与一名女童性交的案件。按照香港《少年犯条例》,如果控方有确切证据证明,10-14岁儿童在犯罪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涉案儿童便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当时普通法推定,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这项推定源自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如相关司法程序涉及青春期问题,法庭会视14岁青春期的开始年龄。因此,即使有证据表明男童在犯被指控罪行时有性交能力,且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进行非法性交,该推定依然不能被推翻。最终,这位13岁的香港男孩不能控以强奸罪名,只能被控猥亵侵犯。
这一案件引起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关注,同年12月,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废除有关的推定。
法改会在报告书中提出,既往案件已经证明,14岁以下的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这项推定的应用与现实脱离。
《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于2012年7月将其制定成为法例,落实了相关建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废除了未满14岁的男童无能力性交、肛交或兽交的法律推定。这也意味着,10-14岁的儿童犯性侵罪,年龄将不能再被当作“免死金牌”。
连州某社区进行矫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