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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遛狗不牵绳致人十级伤残 赔偿十几万元 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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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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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 :2023-04-03 17:50:50


   一男子陈某在遛狗时,狗突然失控将正在骑电动车的杨某撞翻在地受伤昏迷。近日,封丘县法院冯村法庭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上午6时许,杨某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某村路口附近,被村民陈某饲养的大型犬撞倒,致使杨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经鉴定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饲养的昆明犬系烈性犬,陈某在随行的过程中,并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导致案涉犬将杨某撞伤,陈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杨某的损失数额合计132794.47元,扣除已垫付的7800元医疗费,仍应向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994.47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一定要合法合规,不要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出门遛狗时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脱离自己的管控。否则,一旦闯出祸端,追悔莫及。本案中,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出门遛狗时未拴狗绳、未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杨某因受到狗的冲撞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作为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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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后悔药可吃。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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