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肖娅在此反映:雅安雨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存在证据未质证的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018年7月20日,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智在审理原告四川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无视法律规定,故意枉法裁判,导致被告公司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原告公司的近两千万元工程款无法得到保全,致使原告公司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此案于2018年9月17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田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歪曲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此案于2018年9月17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田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歪曲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2017年在法庭上出现了农商行雨城支行提供的金渝公司项目部2015年6月21日出具的为2014.12.25—2015.12.25转贷的《承诺担保书》和《承诺保证书》复印件,庭审时农商行雨城支行提供不出原件,且加盖的印章与金渝公司在公安的备案印章不符。而且《承诺担保书》有手工添加的“本书与担保人人康晖、李锡琮担保的金额,期限同步,待本息还清后失效”字样,如此漏洞百出的所谓《承诺担保书》和《承诺保证书》,田智竟然拒绝金渝公司要求出示原件和司法鉴定的请求而靠推理采信:“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印证本案的基本事实,虽然杨丕新签章并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的承诺保证书及担保书系复印件,但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予以采用。”所谓的“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的其它证据子虚乌有,事实上农商行没有能提供可以证明金渝公司与这笔贷款有关系的任何证据,就是田智枉法的一句话而已。
为什么农商行雨城支行的一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都是田智在审理(见:中国庭审公开网,2023年2月21日田智审理的3起农商行雨城支行的3起合同纠纷),中间是否存在田智与农商行雨城支行有利益关系,田智存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 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基本问题。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制止和惩治,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信任感。因此,我们应该对这样的行为予以高度谴责和坚决反对,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规范,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得到真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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