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不能成立,但有可能构成了涉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对于上述情况如何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公、检、法、司和国安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所作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鉴于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此条规定是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只是指控的罪名和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按人民法院自己认定的罪名定性并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相应的刑罚。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改变的只是对指控事实的法律评价。 显然,根据上述论述,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有其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实践中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情况非常复杂,而法律规定又较简单,远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何况法律对变更起诉罪名适用的程序未做具体规定,这就为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留下了研究和探讨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守的审理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仅限于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而且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根据上述论述不难理解: 第一: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有法律经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裁判。 第二:法律仅仅授权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对其它审理程序的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没有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照执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没有起诉权,不得自诉自审。 第三: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第四:一些人将变更起诉罪名扩展到第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是对法律的曲解,属于扩展性解释,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以黄晓东未搜子的合议庭再审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2000年参加王某菊剖宫产手术时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检察院于2001年4月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由于熊对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不服,以“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涉嫌作假;通江县医鉴委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精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程序鉴定(由熊医生执法鉴定费用),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接到判决书就提出申诉,理由是一: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无法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于法无据。二被依法撤销鉴定否认了的原法医尸检报道及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王某菊的死亡原因都还无法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所判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可能无罪判有罪,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几任院长都强调,对熊医生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存在确有错误情形,但就是不能释法明理指出人民法院可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及对精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的法律依据。真的搞不明白这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讲理还是不讲理,是要脸还是不要脸。
殷切希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释法明理,将对二审公诉案件也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明文规定及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意见还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的法律明文规定摆出来,以证明巴中市中级法院还能够依法、讲理、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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