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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原告胡玉英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岳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的 代 理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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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胡玉英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岳城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的
-----代理人胡代国,2023年5月18日

尊敬的法官:
本代理人的论点: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原告胡玉英的诉讼请求,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应当撤销,
一审原告有关“判决被告对2022年9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247号2幢102号房屋后面的砖木结构建(构)筑物及其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原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2、赔偿强拆房屋室内的相关损失费3000元3、赔偿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车旅费  元、打印复印费100元。 4、责令被告在安岳电视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论据如下:
一、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2022)川2021行初69号行政判决(见证据1):“确认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岳城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9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胡玉英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247号2幢102号房屋后搭建的砖木结构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据上法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三)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结合本案,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恢复强拆房屋的原状及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失公平公正。
二、认定涉案厨房厕所是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是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原告房屋的权属证书、土地登记卡及房屋占地平面图(见证据2)等证明:规划建设许可的整个集资楼的土地使用总面积为47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72平方米,也就是说:涉案厨房厕所前后围墙内的所有国有土地面积均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一审法院将房屋前后院坝红线内的面积认定为未取得规划批准是认定事实错误。
2、《岳阳镇万寿村十二社集资楼对附属工程、空地所有使用管理协议》(见证据3)明确涉案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属于业主们共同使用权,而业主们协议决定,因为,当初,底楼房屋不好卖,底楼房屋没有厨房厕所,所以底楼的后院坝归底楼房主家使用。根据原《物权法》152条规定,原告涉案土地上建附属设施厨房厕所并不违法,符合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的原则。
3、需要说明的是,胡玉英是买的二手房,买二手房之前,该房后院就修好了厨房厕所的。也就是说:涉案厨房厕所并不是原告所修建,且买时的价钱是包括了涉案厨房厕所的,是有协议约定的。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认定涉案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的是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作出认定及行政处罚之前,安岳法院及被告等无权认定涉案厨房厕所属于违章建筑,一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超越职权,所以,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予赔偿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5、2019年1月17日,有人举报涉案厨房厕所是违法建筑。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安住建限拆(2019)第01072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见证据4)。
胡玉英收到该决定书后,立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书。被告立即改变行政行为,撤销了该决定书。于是,法院动员撤回对该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于是,安岳法院作出(2019)川2021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见证据5)前述法律事实证明:涉案厨房厕所占地是综合楼用地许可批准的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6、根据“法无禁止便是合法、法无授权便是违法”的法律原则,胡玉英在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内的厨房厕所不是违法建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7、根据《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溯及既往原则,结合本案,涉案土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而一审法院所适用内江市规定以及安岳县规建局的规划,当年并没有在互联网上及在媒体公开公布公开,对涉案厨房厕所没有约束力。
8,即便规建局认定了行政处罚了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其建筑材料是合法购买的,其材料不违法。被告应当赔偿。
9、没有依法申请公证处对涉案房屋及室内物品依法进行清点评估,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10、资阳中院曾经对邓明强于建设局责令交出土地一案中,法院判决撤销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据的是《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院在判决林信建申请县政府赔偿时,判决县政府赔偿室内物品损失三万元及赔偿楼顶的无证房屋价值X元。结合前述法律事实,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枉法认定,枉法判决,完全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玉英的代理人胡代国
                      2023年5月18日

胡玉英行政诉讼胜诉的判决书 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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