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财政局:
我单位于2022年7月中标《平昌县得胜镇人民政府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工程采购项目》,7月与得胜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我公司于8月按合同标准及要求供货,并施工完成,8月底采购单位组织了教育局代表、财政局代表、采购方代表对项目全面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本项目资金属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资金于2021年由巴中市财政局拨付到平昌县财政局,项目实施后,验收完成由县财政拨付到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支付给我方。根据《"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7号)、《川财建(20
21)114号》文件、《巴财教(2021)49号》、《平财教(2022)8号》文件,本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我公司多次向采购单位请款,采购单位回复由于县财政未拨付该专项资金,无力支付。由于三年疫情影响,我公司财力有限,该项目欠农民工工资,货款等一切成本费用。望平昌县政府及财政局解决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问题!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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