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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敦促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吴先奎、原公诉科长张泽华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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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4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敦促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吴先奎、
原公诉科长张泽华投案自首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吴先奎、原公诉科长张泽华(张泽华是一名小学教师,通过关系调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在2001615日对曾胜贤非法立案,公开栽赃诬陷曾胜贤受贿3万元。本案其涉案款3万元,在2001410日已安排用于修建资中县环保局办公楼(见附件:无罪新证据2页),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吴先奎、原公诉科长张泽华(以下简称吴先奎、张泽华),于2001625日,指使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江福春、郑家明,在曾胜贤妻子处非法骗取3万元扣押款(见附件:无罪新证据4页),尔后吴先奎、张泽华将3万元扣押款认定为曾胜贤“所得赃款”,且以资中检刑诉[2001]184号起诉书,指控曾胜贤构成受贿罪,并与资中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夏玉明(夏玉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35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审判员何丽、赵林串通,将3万元扣押款认定为曾胜贤的3万元“退赃款”(见附件:无罪新证据5页),且以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胜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然后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资中县人民法院对曾胜贤又公开威胁,并非法超期羁押,剥夺了曾胜贤的上诉权,致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枉法判决书强制生效。在对曾胜贤非法追罪后,吴先奎、张泽华在2006113日又将3万元扣押款全额退还给曾胜贤(见附件:无罪新证据67页)。后经资中县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再审及抗诉审,并二次依法改判曾胜贤无罪。
由于本案是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自侦、自诉、自监的案子,只要法院依法宣告曾胜贤无罪或改变定性一次,吴先奎、张泽华就代表县、市、省检察院就抗诉一次,区区3万元的案子,且无新证据,却以相同理由滥抗乱诉到底,致四川省高院(2005)川刑再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枉法维持资中县人民法院(2001)资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致使曾胜贤在多次雪冤后,又再次蒙冤长达二十多年至今。
吴先奎、张泽华在本案中,公然篡改证人证言,歪曲事实,捏造证据,徇私枉法,公开制造本冤案,严重破坏了法律;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严重侵害了曾胜贤的合法权力。为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尊严,挽回司法形象,还曾胜贤原本清白。在此,敦促吴先奎、张泽华向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毅学习(张毅在2001年任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并参与实施对曾胜贤栽赃诬陷受贿3万元一案。张毅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学习张毅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一、银化公司王治仲、吕新、汤寿坤等证人证实“银化公司10万元是给资中县环保局的业务费用”。而吴先奎、张泽华公然篡改成送给曾胜贤、张松林二人的犯罪事实。
1、内江市人民检察院2001629日询问王治仲的笔录中:(1)第2页第1113行证实:“此事一直拖到99年底,当时要集中报销10万元发票,我们公司很不好办,吕新与我商量干脆直接拿10万元现金给监理站”;(2)第2页倒数第1行到第3页第1行证实:“落实资金来源后,我和吕新就当面安排汤寿坤具体办理提款和交环保局”。
2、资中县环保局时任出纳张敏刚200393日向内江市中级法院提供书证证实:“在99年期间......,将未经签字的票据由我收集拢来,大约有3万以上的金额”。证明银化公司王治仲关于帮助环保局解决票据报销的证实与张敏刚的证实相互印证。
3、内江市人民检察院2001629日讯问汤寿坤的笔录中:(1)第2页第8行证实:“王治仲表示同意给资中县环保局解决一些费用”;(2)第3页第25行证实:“双方又同意维持99年排污费标准,当时王治仲又表示要给环保局解决一些费用,所以当天吃了午饭,王治仲就安排我从甘德斌那里拿了10万元给环保局的张松林”。
4、资中县人民检察院2001617日询问吕新的笔录中:第2页第1214行证实:“王治仲对我和汤寿坤说“环保局因修房急需资金向我们公司借”。
上述四名证人证言互相印证,银化公司该款是给环保局单位,而不是给曾胜贤、张松林个人的客观事实。
二、根据银化公司王治仲事前约定返回的4万元。而吴先奎、张泽华歪曲为曾胜贤、张松林从10万元中拿出4万元分别送给王治仲2万元、吕新、汤寿坤各1万元,以堵其口的犯罪事实。
1、王治仲2001614日向市纪委证实“张松林询问过我,吕新那里给多少好”;内江市人民检察院2001629日讯问王治仲的笔录中:第4页第4行证实:“张还问我给吕新多少合适,我说多少都可以”,王治仲的这两次证言证实张松林征求过他的意见。
2、资中县检察院2001617日询问吕新的笔录中:第3页第23行证实:“我只有这个印象就是王治仲说“这笔钱我来处理”。
上述证人证言互相印证,根据王治仲事前约定返回4万元的客观事实。
三、余下的6万元现金,由张松林保管在单位小金库里,实属履职行为。而吴先奎、张泽华歪曲为张松林放于家中,私人保管的犯罪事实。
1、资中县检察院2001627日询问钟水贞的笔录中:第5页第10--15行证实:“我知道的只有在2000年和2001年环保局向有关领导拜年......,具体支出有一个清单,是张松林保管倒的”。
2、资中县检察院侦查人员江福春、杜成富在2001612日晚,在搜查张松林办公室时,将张松林保管的资中县环保局单位小金库的收支账册全部收走,既未列清单交持有人张松林,也未移送审判法庭。由此可见,吴先奎、张泽华公开隐匿或销毁资中县环保局单位小金库的收支账册(见附:无罪新证据3页),意欲何为?
上述事实证据证明:曾胜贤安排张松林将6万元保管在单位小金库里,这完全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的客观事实。
四、资中县环保局将银化公司的10万元款,转化为合法合规的借条,并出具了借条,而吴先奎、张泽华将该借条歪曲为“伪造”的犯罪事实
1、吴先奎、张泽华至今未依法出示借条是“伪造”的司法纸质鉴定证据。
2、资中检察院2001619日询问资中县环保局办公室人员刘兵的笔录中:第2页第478行证实:“章是我个人管倒的......,按规定盖章必须看了内容再盖,想来我是看了内容才盖的章”。
3、资中环保局与银化公司完善的该借款“借条”手续,并经过局办公室人员盖了单位公章,银化公司法人王治仲亲笔签了字(见附:无罪新证据1页)。对此,资中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第2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该借条由张松林书写,加盖环保局公章及王治仲签字都是真实的”。
上述事实证据证明:环保局向银化公司出具的“借条”从形式到内容客观真实。
五、张松林将3万元款偷偷放在曾胜贤家中的事实。而吴先奎、张泽华歪曲为曾胜贤“收下”的犯罪事实。
12001123日,张松林将3万元现金偷偷放在曾胜贤家中,当时曾胜贤并不知情,事后得知该款系银化公司借款和张松林挪用了部分该借款,曾胜贤严厉批评了张松林的错误行为,并逼其张松林将挪用款向银行贷款归位,将银化该款用于了环保局办公楼修建(见附件:无罪新证据1页)。
22002710日,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对张松林的调查笔录中:第4页第513行证实:“我把6万元中的3万用报纸包起,揣在我的马夹荷苞里面,外面还穿了一件西装,到曾局长家里去,到他家时,是曾局长给我开的门,当时曾局长正在走廊上烧钱纸祭祖,就喊我进去座,我就直接走到他卧室里去了,把钱放在他卧室组合柜上的一个纸合子里面,当时他并不知道我放了钱,后来我准备走,曾局长就说今天是过年,不能走,添人添筷子,并喊我去给他弄鱼,吃完饭过后,我走时,曾局长送我到楼底下,我对曾局长说组合柜上的东西你捡好”。
3、资中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第2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2001123日,张松林擅自将其中3万元拿到曾胜贤家中,剩余3万元用于购买兰草等家庭之用,当曾得知张将其余3万元用了时,即令归还,并重申该款只能用于修办公楼,私人不能用,在张松林不能归还时,曾胜贤为其联系贷款。2001410日,曾胜贤将张松林放于自己家中的3万元连同张贷款归还的3万元一起,安排张松林交给了为环保局修办公楼的华强建司三分司负责人吴培胜”。吴培胜将该款用于了环保局办公楼修建。
上述事实证据互相印证:张松林上述行为,这既不是曾胜贤与张共同商量的行为,更不是曾胜贤授意的行为,这是张的个人行为。况且曾胜贤并未收下该款,而是将该款用于了局办公楼修建。
六、资中县环保局根据办公楼承建人吴培胜200146日提交的办公楼装修及附属工程款(预)决算表,支付的6万元工程款。而吴先奎、张泽华歪曲为20014月上旬,曾胜贤、张松林是在“得知”汤寿坤被内江市纪委审查后,为掩盖其受贿事实,叫张把6万元现金交给了为环保局修建办公楼的华强建司三分公司经理吴培胜处的犯罪事实。
1、吴先奎、原公诉科长张泽华至今也未依法出示曾胜贤、张松林是从何人、何处“得知”汤寿坤被市纪委审查的事实证据。
2、内江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证明:“证实汤寿坤在涉嫌经济违纪违法问题方面存在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嫌疑,于200145日被双规”,双规时没有泄密情况的发生”。
3、内江市纪委2001614日晚询问银化公司董事长王治仲“汤寿坤被内江市纪委双规后,就这10万元的事情,曾胜贤、张松林是否找过你进行商量”?王治仲证实“没有找过”。
4、资中县检察院2001913日询问银化公司原总经理吕新“送了10万元给曾胜贤他们后,曾胜贤或张松林因为这件事找过你没有”?吕新证实“没有”。
5、资中县法院(2003)资中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第7行—11行认定:“其对曾胜贤于2001410日安排张松林将6万元现金交施工单位的行为认定是在“得知”汤寿坤被双规后为掩盖受贿事实的行为,无曾胜贤、张松林从何处得知汤寿坤被双规的证据”。
上述事实证据证明:曾胜贤安排张松林把6万元交给办公楼承建人吴培胜,用于环保局办公楼修建,这是曾胜贤履行时任局长职务行为的客观事实。
七、侦查人员江福春、郑家明在2001625日从曾胜贤妻子处非法扣押3万元款(见附:无罪新证据4页)。而吴先奎、张泽华将3万元扣押款捏造为“案发后,被告人曾胜贤所得赃款已退出”的犯罪事实。
1、资中检刑诉【2001184号起诉书第2页倒数第1行指控:“案发后,被告人曾胜贤所得赃款已退出”纯属捏造。资中县检察院从2001614日立案起,至20011019日释放止,曾胜贤被非法关押在资中县看守所,已完全失去自由。在此期间,曾胜贤未向任何组织退过赃,任何组织也未收缴过曾胜贤的所谓“赃款”,其“退赃”情节就根本没有发生过。
2、吴先奎、张泽华至今也未依法出示曾胜贤的“退赃”证据。
综上所述,吴先奎、张泽华将3万元扣押款,作为曾胜贤的3万元退赃款,且以资中检刑诉【2001184号起诉书,指控曾胜贤犯受贿罪,却在对曾胜贤非法追罪后,资中县检察院2006113日又将3万元扣押款依法退还给曾胜贤,并承担了扣押款利息(见附:无罪新证据67页)。由此可见,将扣押曾胜贤的款提起公诉,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见附:无罪新证据5页),资中县司法黑恶势力何其腐败?何其霸凌?吴先奎、张泽华在本案中,野蛮操作,任性用权,隐瞒真相,篡改事实,捏造证据,制造了一桩没有行贿、受贿、退赃事实证据存在,却强行指控、判决曾胜贤的受贿罪,严重违背原《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严重违背原《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严重触犯了《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规定。在本案中,曾胜贤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这是吴先奎、张泽华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在此,敦促吴先奎、张泽华投案自首,践行司法责任担当,以利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及时启动纠错程序,还曾胜贤原本清白。
曾胜贤对以上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附:《无罪新证据》。
                                      四川内江资中:曾胜贤
                                                                                              202364 1借条.jpg 2环保局决算证明.jpg 3人民检察院 证明.jpg 4资中检察院扣押凭证.jpg 5资中人民法院 复函.jpg 6人民检察院 领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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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一:证明银化公司支持资中县环保局10万元业务费,资中县环保局己将银化10万元款转化为合法合规的借款,事实上属借贷法律关系;
证据二:证明本案涉案款在立案前二个多月己用于资中县环保局办公楼修建;
证据三:证明资中县检察院原检察长吴先奎、原公诉科长张泽华违法隐匿或销毁资中县环保局单位小金库资金的收支帐册;
证据四:证明资中县检察院从曾胜贤妻子处非法骗扣3万元现金,并将骗扣的3万元款作为曾胜贤的所得赃款而提起公诉;
证据五:证明资中县人民法院将资中县检察院3万元非法扣押款认定为曾胜贤的退赃款,以此为据判决曾胜贤犯受贿罪;
证据六:证明资中县检察院将指控曾胜贤的“所得赃款”、资中县法院认定曾胜贤的“退赃款”又依法全额退还给了曾胜贤。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广大网友关注!支持!转发!为我伸张正义!深表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23-6-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尽快见到法制的光辉!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3-6-8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广大网友及正义人士关注!支持!点评!转发!伸张正义!在此表示深深感谢敬意!
发表于 2023-6-2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当过环保局长那么多年,肯定贪腐不少,检察院都是秉公办案的,并没有给你上纲上线、严查深挖到底,只是就是论事,象征性的应付性的查办了你一下,而且都将3万元赃款退还给你了,你应该感恩戴德才是,不应该再叫屈翻案了.原资中检察院检察长吴先奎,公诉科长张泽华等人都是清官,不会乱来的.你的案件铁证如山,翻案是徒劳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6-26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爱拼就会赢网友关注!资中县检察院检察长吴先奎、公诉科长张泽华等等人巳将本人所有工作的地方和任职单位进行了全方位、拉网式、地毡式的侦查,均是空手而归,无功而返,足以证明本人一生的清廉。这位网友说贪腐不少,敬请你拿出证据公开检举揭发控告,在此,善意提醒你若诬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说都将3万元赃款退还给我了,请问这位网友,你懂法吗?若是赃款必须依法上缴国库,检察长吴先奎、公诉科长张泽华以骗扣的3万元款定赃而提起公诉并追罪,在非法追罪后,又将骗扣的3万元款依法全额退还给我。足以证明检察长吴先奎、公科科长张泽华循私枉法,滥用职权,野蛮用权,践踏法律,破坏社会稳定,你不但不伸张正义,反而为检察长吴先奎、公讼科长张泽华的违法犯罪行为摇旗呐喊,这是你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23-6-26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敦促检察长吴先奎、公诉科长张泽投案自首一文,若有事实证据不实,特希望检察长吴先奎、公诉科长张泽华利用国家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在法庭上见!

 楼主| 发表于 2023-7-10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善自有天帮助,吴先奎、张泽华作恶多端折阳寿,不信咱就走着瞧,善恶各自在心中,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恶人怕天不怕,做事不能昧良心,多做善事天保估。
     感恩网友时刻的关注!上帝保佑好心人!

 楼主| 发表于 2023-7-16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坚信正义永存!感恩网友关注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3-8-13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3-8-2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培根说过,一次犯罪不过污染的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权不受限制,那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刑法权任意打击的对象,因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犯罪是最可怕,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什么呢?是不受约束的刑法权。感谢网友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3-10-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只要良心坏了,就一定会得到报应,每件伤害别人的事,都是回头箭,迟早射伤自己,行善者问心无十愧,作恶者自有惩罚。
感恩网友关注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3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正义义无反顾,感谢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网友关注和伸张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4-3-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做什么职业,一定要对得起自已的操守,丧尽天良的事做得越多,给自已带来深重灾难就越多,这是天理!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4-2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县检察院原反贪局长、副检察长在2023年判刑入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真是天意,大快人心!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4-2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尔摩斯曾说,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那么私人的报复,从这刻开始就是正当的,甚至是高尚的!感恩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然以三万元非法扣押款定赃起诉及判罪,四川司法机关声称已办结,这是对中国法制的践踏,为了法制进步,坚持与黑司法抗争到底。敬请广大网友继续关注与支持!在此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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