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渠县临巴凉桥村,卖净水器骗老年人,队长上前阻止,我因走在那里,卖净水器的就开来5到6个车根队长吵起来了,我看不对劲,于是拿出手机,就进行拍照,过后又有人报警,派出所来了,为了证据齐全也进行拍照,只见派出所就夺我手机撤视频,可撤了,还是有视频在,于是就公共于下发到达州凤凰山下,等各网站,根据公安部归定,和宪法第41条,人民群众有监督的权利,于是渠县网警就在凤凰山下回复,说,我捏造事实,到底是你们网警在捏造事实,还是我,追究我法律责任,为了盖住你们的羞,把言词加在别人身上,请问,这就是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确服合这条法律,公务员法59到62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录条例也看下,
也服合不作为不担当,请问渠县公安网警,不以事实回复合理吗?如果是我造谣那不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但是我没造谣,以事实说话,也没那个胆,你们回复的话也要拿出证据,看到气人哦!派出所还夺我手机不是事实吗?终于党,终于人民做到了吗?做为公民也的尊守宪法,在公安部归定可以录像,但以宪法第41条,人民群众有监督的权利,你们说我靠进了他们执法,阻碍他们派出所执法,这就是在胡回复,我也希望我们渠县公安纪录严明,情政爱民,公正廉明,总理说民生无小事,点滴暖人心,请看下面的说的对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违纪的事,还的还我名誉我有多少队联,你们就有多少门来回吗?也不能以权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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