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法官在黄副院长的带动下,法官合伙开茶楼,
一个小案,律师说申请八万多,二次收红包,五次吃喝后,结果判决三万多元?不知被告送了多少红包?
投诉人:伍成素,女,生于己于人971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石羊镇红楼村子组,电话号码15282209647,24980829.
我与安岳县石羊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纠纷一案,由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开庭审理.审理法官是民一庭庭长张X,法官唐X,刘,书记员刘X等人.我的代理律师是付X。
在案件审理前,付律师说,为了与法官搞好关系,让法官公正判案,必须给法官送礼请他们吃喝.我表示同意.于是,付律师先后要求我去天然茶楼即黄副院长所开的顺庆茶楼附近。
据律师说天然茶楼是几个法官合伙开的,有哪个法官的股份。
在天然茶楼里,我通过律师和我堂哥林勇,先后给法官们送钱两次,吃饭五次.每次开支我都写在自己的日记本上.下面是给法官们送钱开支吃喝的流水帐:
第一次是2010年12月21日,在天然茶楼里。唐建安法官指导我请的付友义律师写诉状。我给律师4123元.其中,3000元是律师代理费,754元案件受理费,余下459元开支当天中午法官们的吃喝费,参与当天吃饭的有唐建安法官等人,陪同吃饭的有付律师,我堂哥和我。
第二次是2011年1月28日,请律师和法官们吃午饭,我支付给天然茶楼400元.参加吃饭的有我的堂哥林勇.我给付律师200元,给我堂哥600元,共计800元,由他们二人出面送给四位法官.送钱的时候,律师说我不能到场,否则,法官不好收。
第三次是2011年4月12日,我请律师和刘法官、唐法官吃午饭,用去我人民币416元。
第四次是2011年6月9日12点钟即本案开庭审理结束的时候,在天然茶楼请法官吃午饭,参与吃饭的有唐建安等法官,陪同吃饭的有付律师,我花费了420元。
第五次是2011年6月19日上午11点过钟,还是在天然茶楼请法官们吃午饭.付律师说,由我哥去送1200元,分别送给四位审判法官各300元.。接着,付律师又要求我拿出500元和300元,说是需要送主管黄副院长500元,送给张庭长300元,才好办事.我都一一照办如数给钱。
以上开支我都写在自己的日记本上。法官在审理我的诉讼案件过程中,我共送给法官人民币2800元,请法官吃喝支付人民币2095元,买烟2条花去420元(有茶楼餐票为证),共计开支5315元。
尊敬的杨院长,院纪委,各位法官,我作为一个贫苦的农民,一位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我相信律师,更崇拜法官.但是,没有想到法官对我应当获得的赔偿款85402元,却只判了32376.68元,少判五万多元.我不服.依法申请了再审。
2012年6月29日,资阳市中级法院(2012)资民提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安岳县石羊卫生院再补偿我党我3500元,但是我还是不服气.我对法官那么那么好,五次请吃,两次送红包,法官们还给我歪判案,我想不通,想不通.想不通啊!不知被告送了法官多少钱.难道真是民间所风传的那样:法官的帽儿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
我请求院长和纪委依法处理.同时,本人再次提出申请,请求解决我余下的诉求,责令卫生院赔偿余下大损失四万元.具体请求内容请见附件:<<关于伍成素诉安岳县石羊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
此致
投诉人伍成素
2012年7月15日
下面是招待法官吃喝的日记和一部分票据。
招待法官吃喝的票据及给法官怂包的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