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手机用户5521H8”: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知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10月05日21时09分,我大队接到110情指中心指令:“在广安区五福西路会展街,一辆小车把我小车(川X1D***)擦挂后逃逸,无人受伤,需要处理”。接到指令后我大队立即与您取得联系并嘱咐摆放好锥形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21时20分,在我大队值班人员赶至事故现场中,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告知可以到我大队调取监控录像查找肇事车辆,随后您来到我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当晚21时50分许,我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确定肇事车辆为川XMR***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且驾驶员为刘女士。办案民警立即电话通知刘女士到大队接受调查,对你们双方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你们均不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大队办案民警询问肇事驾驶人刘女士为什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而将车开走,刘女士陈述,当天是雨天,而且夜晚视线较差,不知道发生了挂擦事故,办案民警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在事故现场没有停留或迟疑的行为,而是正常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加之两车轻微挂擦,可以确定当事人刘女士属轻微刮蹭事故发生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事故现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调查情况,我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您无责任。
在此之前,您通过12345及110进行反映,我大队均已按相关流程对您进行答复。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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