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一段“一只大型黑色犬只正疯狂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了网友强烈关注。据媒体报道称,事发地为成都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网传视频显示,这只大型黑色犬只正疯狂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疑似孩童母亲的妇女正用身体保护着孩子。另外还有一只白色犬只,不停在两人周边转圈。当日下午,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当日8时2分,该局接报警称,有群众在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被狗咬伤。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那成都女童被狗咬伤该谁来承担责任?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为此,10月16日,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问该谁来承担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警方通报来看,这只黑色犬只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按照民法典规定,如果该黑色犬只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话,那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肯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胡磊说。 如果该黑色犬只是流浪狗,那该谁来承担责任?胡磊告诉记者,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能够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还有证据证实物管方对于小区内无绳遛狗现象长期无视、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物管公司也可能将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胡磊进一步介绍,现在只要是合法狗类饲养都应当注射狂犬疫苗并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犬牌。在登记后,每只狗都有相应的身份信息编号。一旦公安机关找到相应的信息编号就可以通过信息编号找到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可以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责任。“但是,如果是找不到身份信息流浪狗,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该谁负责。但像本案发生在小区内这样的情况下,物管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问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若导致重伤或者重伤以上
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
“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相应的视频完整记录了女童遇袭的全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受害者一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可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胡磊说,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一般是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除了民事责任外,胡磊进一步告诉记者,如果后续女童的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均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这个事情来说,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狗主人明知肇事犬只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后果,但仍然不采取措施约束犬只、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够,造成了该犬在居民小区内肇事、肇祸。那么,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死亡罪的犯罪主观故意层面,就已经成立了。”胡磊介绍,若女童后续的伤情到达到了重伤或重伤以上的条件,那么狗主人的行为就可能会构成犯罪,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关于前述两个罪名的规定,最高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川观新闻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其实类似的事情并非个案,凡是犬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饲养人均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2022年7月某日,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路过的邻居咬伤致死。今年5月,林甸县法院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饲养人李某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2016年12月份以来,湖南省祁阳县胡某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曾某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如2016年8月,蒋某被胡某某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2017年7月,唐某被胡某某所养两条大狗咬伤多处,2017年8月,两条狗又将曾某咬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3月祁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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