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辛。”
您好,您于10月30日18:30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根据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案件驳回起诉的问题
在网上立案辅导环节,经初步审查,因诉讼材料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分别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作为(委托调查)违法、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根据“一案一诉”要求,遂建议当事人将所诉行政机关的调查行为与不作为分别立案,符合规定。
针对当事人起诉调查行为的一案,法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的规定,被驳回的诉请系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的行为,调查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可诉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应当是投诉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行为。
关于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一案已进入审理程序。
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及提前查看被告证据的问题
何时调取证据、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法官的主持下适时开展。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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