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并不是案件侦查终结,在批准逮捕之后,一般还有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这期间侦查还在进行中,证据还在补充,案情有可能因为新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新的案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重新复核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取保候审是在在批捕之后。 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除此之外,还有12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可以取保候审: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申请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机关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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