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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市委书记张彤、政法委书记陈泽斌、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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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领导同志的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体恤民情,了解一下我的情况。
我是(2023) 川1622刑初 16 号的当事人周子涵(联系电话18382614461),我的案子从事发到现在已经快4年了,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2次开庭,可以说在计算机类案件中,创了全国之最!现如实向您反映以下情况:
一、    故意将民事案件拔高成了刑事案件,关键证据在原一审没有被入卷。
本案中,我跟控方公司其实是合作关系,并与其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我给控方公司平台卖家提供的“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服务”实际上是通过了控方公司审核后再销售的;
“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服务”控方公司自己也在使用,有多个客观视频都可以证实,连控方公司的员工也承认是他们提供的!二审法官——王佳以及随同2位法官,用自己的手机也亲眼见证;
基于此,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在本案还是侦查阶段的时候,我就向侦查人员提供了我跟控方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说明了我当时提供的“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服务”是通过了审核后销售的,原本以为他会重视起来,但却怒斥我“不要扯这些”!随后,我便和我的律师一同去找到了检察官,他简单问了我是怎么签订的,我说是在网上签订的,我现在仍然清晰记得他当时对我笑了一笑,并对律师说:起诉书已经交了,不能撤!在审判阶段的时候,律师(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陈亦云)当庭也提交了相关服务协议但却没有入卷!中院的时候他们又找了一份协议过来,但并不是我当时跟控方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把对我有利的协议内容给删减掉了!
二、  案件在原一审评议的时候,是有很多法官认为我无罪的,是因为副院长说我有罪!此副院长后来又成了发回重审的审判长,违反自行回避原则。
三、本案的2个司法鉴定报告,居然都自互矛盾!
本案先后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分别是:《中典司鉴[2021]电子鉴定210084号》,《渝华信所[2022]电鉴字07023号》,前者得出结论:被鉴定程序有静默关注功能,但后者得出结论却是:程序无法运行!显然自相矛盾,既然无法运行,前者的结论自然也是不真实的!
四、在明显不符合指控罪名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仍然偷换概念判我有罪!
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按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19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  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 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缜密理解其行文法理,我们不难看出公诉机关必需确切充分的证实,涉案单个js源代码文件,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原审判决偷换概念错误将“程序功能”与“提供行为”划上了等号
再且,我是控方公司的服务商,发布“被指控的服务”是通过控方公司审核后销售的,而且他们自己也在提供“被指控的服务”,基于“行为认定”我也不可能构罪。
五、法官包庇犯罪,采信被移花接木的证据、采信明显虚假的证据!
虚假证据:公诉人出示的王某(我妻子)证言称:我知道错了,是我告之她代为退脏款5万元!我当庭给予反驳!因为退脏之前我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她和律师均没有会见我,根本没有告之她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条件!居然也被作为了有罪证据采信了!
被移花接木的证据:微信交易记录的形成,是侦查人员帮我叫到其办公室形成的,当时是让我用铅笔在有的交易项上面打的"√",但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却变成了红色的“√”旁边的有些文字也不是我写的,我当庭提出质疑,公诉人没有回应,但法官却说:字是不是你签的就行了,这哪里是公正审理,这明明是要制造错案!!!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六、我提供的13份客观证据,都被冠以“来源不明”,甚至控方公司自己承认的事实,也没有被采信!
我提供的证据多为手机屏幕同录、电脑同录,视频完整、无剪辑,客观真实,提供的网页材料均有网址可以溯源,为何都被冠以“来源不明”?如果有假,为何不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七、侦查人员灭失我的无罪证据!
我向侦查人员申请收集调取控方公司在提供被指控的服务的证据,并提供了线索材料,但没过几天,我发现我提供的案例居然都被整改了,侦查人员却不承认!但我的网站日志清楚的记录了,侦查人员的ip地址、及控方公司人员的ip地址,精准访问了我提供的案例视频。
领导同志,我以上说述都是真实的,并有相关证据,恳请提级审查原一审对本案的副卷、评议内容,让案件回到公正司法的轨道上来,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审理此案。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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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23-11-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案子啊,要审理4年?感觉是有猫腻

发表于 2023-11-14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到位,所以拖了 这么久。你懂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出具的第二次鉴定意见称:被鉴定的文件无法正常运行,那么试问,第一次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又从何而来?
第二次鉴定结论.jpg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5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一系列诉讼权益被剥夺。
开庭之前没有告之合议庭成员名单,剥夺了我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庭调查阶段,我对侦查人员故意不收集我的无罪证据进行诉说,被当场打断!我多次举手示意对证据仍要发表意见,直接被无视!当时旁边的人民陪审员,还看了一下他;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时候,并没有向公诉人和辩护人及我询问是否有异议;从立案到审判,我从来没有打通过审判长的电话,宣判前最后一天一位书记员才告之我,他们一般用的是对外手机号,迫于无奈我给书记员说,我要知道合议庭法官的联系方式,对方说不能提供,并让我搬法条。
试问这样的审判,怎么会有公正的结果?判我有罪,是我意料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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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png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有罪,请全国人民审判我!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多达6份情况说明,构成要件不足,就用情况说明来填补,显然不符合刑事案件的严格证明标准。对控方公司,采取“你问我答”的方式来证明相关事实,另人咂舌!


2021121452035113.jpg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9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求法院提供合议庭名单,对方说不能提供,并让我搬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发表于 2023-11-3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难

发表于 2023-11-30 15: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告不了,为什么不去省上告,相信法律不是瞎子,只是公正会迟一点到达。加油!
发表于 2023-12-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monjie 发表于 2023-11-14 22:02
没到位,所以拖了 这么久。你懂的。

阴阳人,你好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有利于我的证据就不收集?电视剧中侦查人员、检察官对于行为人有利的证据也会收集调取,为什么现实中变了样?
至少在我的案件中没有得到体现!原一审中,鉴定人做证,称涉案代码主要是一个跳转功能,然而再发回重审,检察官又不举示该证据!我与控方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在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都向相关人员提交过,都没有得到收集。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冤,还我公平正义!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我委托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得出结论,涉案代码不具有相应的功能!一审法官违背基本事实,枉法裁判。
22.png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4 20:18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4-2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回重审,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属于程序违法!人民陪审员走过场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只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而不是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本案的重审,实际成了审判长一个人在审理,人民陪审员走过场,庭前庭后均联系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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