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指南 一、基本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申报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需达三级及以上)。 二、申报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 三、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受理,当年申报,次年享受。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次年享受对象申报截止时间,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四、申报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特别扶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子女死亡的,应提供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子女残疾的,应提供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第二代或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注: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每年应接受年审,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当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审的,应做退出处理,次年不再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六、奖励扶助标准 1. 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2.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从2022年7月起: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90元;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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