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去年12月,“两高两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此次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第十一条规定,醉驾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后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情形的,从宽处理。醉驾案件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应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作出总体从严或总体从宽的裁判。
此次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的一起醉驾案例,是被告人醉驾后造成追尾但获得对方谅解。2024年1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北侧150米处时,追尾他人驾驶并临时停放该处的重型半挂车,造成丁某某本人受伤和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丁某某被民警抓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4)浙0109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司机醉酒驾车上高速,为何判缓刑并处罚金?法院:自愿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
2023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玉屏收费站进入G65包茂高速公路,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某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4)渝0241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4.5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较低,但因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驾,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鉴于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不具有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醉酒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