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院长的一封信 院长同志: 原告姚茂清与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贵院传票定于2024年1月15日13:30分开庭,原告拒绝到庭开庭,依法律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24年1月30日贵院又给本公司送达原告姚茂清2024年1月15日写的《民事起诉状》和贵院的应诉通知书、受理时间是“二0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原告姚茂清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时间是“2020年7月22日”,贵院(2024)渝0107民初173号《应诉通知书》“本院已的受理原告姚茂清诉你方重庆孙开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在法庭上辩诉本案已超过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姚茂清的诉讼请求。贵院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公司不知贵院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法律法规? 本公司在民事答辩状里写明: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一、乙方只能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以甲方的名义代写诉求材料、代网上发帖、代发邮箱,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发现甲方提出的诉求不合法,乙方有权拒绝,前期费用及定金一万元不得退还,甲方终止合同也不退还”。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劳务合同》是甲乙双方当事人自己签名、盖手印、盖公章,是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之规定,不予退还。贵院审判人员好像没有搞懂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本公司不出庭代理、不到有关部门代理信访,只是代书、代发邮箱、代发贴。贵院在开庭当中审判人员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叫到庭外,要求本公司退还原告姚茂清8000元定金。不知贵院审判人员到底看没有看本案案卷材料哟?请贵院审判人员认真查看本案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所诉事实和理由以及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判决,不要凭想像判决。 重庆孙开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13896797443 二0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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