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省委书记信箱要求住建厅对绵阳市住建委的信访答复意见进行复查,住建厅答复:绵阳市住建委的答复意见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下图)。
请问省住建厅:1、绵阳市住建委不执行建筑行业的国家法规并具以加盖红色印章的红头文件进行回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请解释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2、绵阳市住建委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意思是他们本身没有作为?他们的处理意见是无效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不是该责令绵阳住建委作为?
3、《信访条例》中的复查、复核制度你们执行吗?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请出示相应的条文!你们可以天天"研究"为名,随意不受理?
4、请问住建厅:国家规范中"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条文有强制性吗?在四川省建筑行业中,对规范中"严格"要求的条款就是不作要求?可以随意无条件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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