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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狗市上狗贩子违法收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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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花蕊路998号温江狗市。经营狗肉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总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狗肉没有食品安全标准,无法保证其安全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34条第1项(国务院食安办2015年25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回答人大代表1866号提案均明确表示,我国没有“肉用犬”。肉用犬是食用动物,没有肉用犬就说明中国的犬只全部为非食用动物。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补检规程》4.4.1.6项将犬猫和水貂定性为非食用动物,非食用动物的肉就是“非食品原材料”)。违反了34条第7项、第8项和第13项之规定,违反了国务院食安办2014年2号文件关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以及无‘两证两章’肉品”的规定。强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食品安全法》123条第1项第3项和第4项进行处罚,依法彻底取缔犯法收狗,如果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收狗肉馆经营狗肉食品是合法的,请出示其合法的法律依据,即国家哪部法律,国家哪个部门哪个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经营、交易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肉类(狗肉)和使用非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是合法的,使用无“两证两章”动物肉类生产食品是合法的,经营和使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动物(狗)肉类是合法的。
提示一下:
①不要用“国务院食安办关于犬类屠宰的复函”搪塞,该复函规定的是,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食用狗肉”的相关问题,没有规定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交易、经营和使用”狗肉的相关问题。市民举报狗肉馆经营狗肉食品违法,没有举报任何人食用(吃)狗肉违法。食用狗肉跟市民举报无任何关系。
②不要用原食药总局“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文件”敷衍,该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中第一小节指出:“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指的是畜禽产品,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己经把猫狗移除《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猫狗不属于“畜禽”,故该文件对猫狗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国家出台的有禁止经营、交易和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猫狗)肉类和使用非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以及无“两证两章”肉类生产食品的法律法规。农牧法(2)〔2023〕16号文件精神犬只产地检疫为申报制,未进行检疫申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三款的规定。诉求:不要违法贩贩子在狗市上收狗 。收的狗拿去违法屠宰后上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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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温江区高度重视,并立即责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成都市温江区花蕊路998号温江狗市贩子在狗市上收狗拿去违法屠宰后上餐馆。”的问题。
2024年3月7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走访询问未发现该处有经营狗肉食品的情况,请您提供相关证据我局将继续进行核查处理,后续我局将加强对宠物交易市场的监管。
因您未留有有效的联系方式,故无法告知上述情况。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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