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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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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四川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四川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和提供房屋装修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价款等情况。因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2月起通过短视频平台邀请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实地考察等方式推销自己商品和服务。其间业务人员在推介商品及价格时向消费者口头承诺了“全屋全包”“赠送家电、家具”“享受补贴”等优惠内容,诱使消费者购买装修材料或签订装修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货款后,即找各种“增加项目费用”“增设优惠限制条件”等借口不履行承诺的供货或服务事项,致使多名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多名消费者共计退赔100余万元。
案例二:徐某采用雇佣他人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案
2023年1月8日,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成宜高速公路荣县南服务区某超市商家伙同“媒子”下套,诱导消费者购买中药材。因当事人徐某涉嫌采用雇佣他人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徐某在其位于成宜高速公路荣县南服务区内的超市、餐饮店销售鹿茸、石斛、三七等中药材时,雇佣“媒子”假扮消费者,主动与路过柜台的其他消费者搭讪,介绍鹿茸、石斛等中药材的功效,并积极与营业员“讨价还价”后,选购商品、打粉称重,以此诱导消费者购买。营业员在打粉操作过程中还会视情况趁机调包粉末或增加重量。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采用雇佣他人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线索,查出成都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在出售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存在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擅自抓拍、收集看房客户人脸信息的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加快房产销售,委托分销公司为其开发的“锦江某大厦”项目提供销售推介服务。为判断客户归属,当事人在售楼部安装AI人脸识别风控系统,用于抓拍看房客户的人脸照片。当事人在未经看房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自动抓拍客户人脸照片,收集和使用客户人脸生物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全县某火锅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6月19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全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宣传海报上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和张贴的促销宣传海报上,分别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1月,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提升粉丝关注量、店铺关注量、产品收藏量、销量及好评,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因当事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虚增代运营店铺的销量、展示量、产品好评等数据进行“刷单”。2022年6月至案发时,共刷单5192单。当事人代运营的店铺经“刷单”后,展示给消费者的数据均为虚假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5月11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案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纵横航旅出行”与拥有较高知名度的“航旅纵横”APP商标标识近似,极易产生混淆。因当事人涉嫌实施商业混淆行为,该局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面向会员提供在线订票、休息室预订等服务,在其经营场所、官网主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纵横航旅”标识,并在达州机场、宜宾机场推销“纵横VIP卡”。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航旅纵横”APP是目前国内知名的民航信息服务产品,当事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对“航旅纵横”名称、商标应当知悉,但其仍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纵横航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性,客观上也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公众号“纵横航旅出行”与“航旅纵横”APP是同一种商品或存在授权使用、联营等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实施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攀枝花东区某商贸部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攀枝花市东区某商贸部召集老年人开展保健品会销,虚构宣传内容,对老年人进行诱导消费。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与东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3年4月5日起,当事人在其住所内通过播放视频、讲师授课等方式进行“α-亚麻酸”保健品会议营销,向众多老年人宣称“国家要立法,规定大家全民都要吃α-亚麻酸,不吃以后医保报账都不能报”“对糖尿病、减肥、肿瘤、炎症、抑郁等疾病有预防及治疗作用”“吃了以后,不得癌症肿瘤”等内容,实际该保健品并无治疗、预防疾病功效,其所宣称的“国家要立法”也纯属虚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案
2023年3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内采用赠送积分方式销售盲盒时,随意变更积分兑换规则,损害消费者利益。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盲盒形式在微信小程序内销售电子产品并赠送积分。2023年3月10日前,积分兑换规则为在购买其他商品时,商品总价可全部用积分抵扣。从3月11日起,当事人在未公示的情况下,将兑换规则变为积分只能抵扣商品总价的3%、5%、10%,并且规则变更前消费者购买盲盒所获积分也不能按照之前的规则进行兑换。其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四川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1月,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四川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在化妆品广告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APP以及小程序销售化妆品某精华液和消毒用品某修护凝胶。在精华液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传统中医疗法……有效治疗预防青春痘、牛皮癣、过敏等恶性皮肤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内容,及“深层排毒,激活细胞……加速眼周血液循环,减小眼袋,改善黑眼圈”等虚假内容;在修护凝胶的宣传广告中含有“增强机体的免疫力……消除皱纹、保持皮肤细致光滑……降血脂、胆固醇”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化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凉山州会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3年9月24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当地某超市购买猪肝时,称重价格为13.36元,实际却支付了13.4元。因当事人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23日对收银系统进行调试,使得收银系统结算时自动对结算金额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通过该方式共计多收消费者价款14.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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