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0)日15点,安岳法院审理欧X诉公安局行政拘留、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一案
原告:欧贤清,农民,住安岳县石桥街道烽火村2组300号......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 被告:安岳县公安局...... 诉讼请求 1、撤销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安府复(2023)52号;确认安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公【工】行罚决字【2023】1426号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安岳县公安局负担 事实理由 安公【工】行罚决字【2023】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写到: 现查明:安岳县石桥铺工业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2月公告安岳县石桥街道烽火村2组征地以来,欧贤清一直不认可征地一事,期间村委会多次在会议及私下与欧贤清沟通,要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但欧贤清于9月至今持续将车辆(车牌为川M2217Z)停放在安岳县冷链仓储农村数字商业中心施工现场【原烽火村蔬菜批发市场旁】,阻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导致洗车槽无法正常修建及材料工程车无法进入洗车槽进行清洗作业。2023年10月18日,民警现场告知欧贤请相关法律,欧贤请仍拒绝挪车,后民警口头传唤欧贤清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欧贤清拒绝配合,民警强制传唤欧贤清至安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贤清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 原告认为:自己的车一直停放在自己的承包土里,自己并没有同意有关部门征收征用案涉土地,也没有领取可怜的补偿费,更没有交出土地承包证,相关部门也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责令申请人限期交出案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2条也作了与前述相同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证明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有关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原告“扰乱开发公司单位秩序”的结论不成立,拘留原告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违反前法规定,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 公安部党委再次下发《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公安机关拘留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本案属于征收原告的承包地纠纷,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律程序处理。由此证明,拘留原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被迫提起行政复议。安岳县政府经过审理,作出了安府复(2023)5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安岳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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