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宣汉县东乡街道大梁村的一位村民,2004年,我个人承包我组2余亩空地用于培建柑橘果园,现已取得良好效益。 为支持国家重点项目西渝高铁,强占果园4年,毁坏全部果树589棵,但补偿事宜从不公布,补偿款至今没兑现。 项目部未经协商单方面制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谎称我果园补偿标准是:7200元/亩×2.019亩+1880元/亩×2.019亩×3年=25923.96元。我对该补偿标准有异议,经询问宣汉高铁指挥部张国主任说:这是临时用地,第一年按照果园标准补偿,果树毁坏后,地面没有果树,后面三年按照一般耕地标准1880元/亩计算。 但达州市政府颁发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应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即7200元/亩×2.019亩×10倍=14.5368万元。 更可笑的是:《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对其他社员的零星大小树木均是180元/颗,而我的成年挂果果树却只有24元/颗,这是天灾还是人祸?还是说无视政府规定?这个账该怎么算? 我家果园经营10多年了,经济效益可观,是全家人主要生活来源,在没有达成补偿一致意见后,强行占用,张国不同意恢复果园原状,以后就没有果园了,我辛苦10余年的心血就只有2万多元,对我一个农民来说断绝了生活经济来源。 我一个农民,能力有限,各位大神看到帖子后,该用什么标准补偿果园,帮忙解决我一大家人生计问题。
宣汉县人民政府东乡街道办事处于4月16日回复: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高度重视并立即安排东乡街道重点项目专班和大梁村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赔偿标准不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且临时征用款已打在大梁村7组集体账户上,但必须在经7组村民会议讨论后才能发放,因您栽果树的土地属7组集体所有,且您租土地的合同存在争议,需由7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而果树赔偿标准是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第十九条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根据实际面积按照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补偿;利用房屋屋檐滴水为界3米以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按照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适当补偿。因此,第一年按照果园标准补偿7200元/亩计算,后面三年按照一般耕地标准1880元/亩计算是符合规定的。
感谢您对我县发展建设的关心关注,如有未尽事宜,可直接联系我们,联系电话:0818-5220343。 作为老百姓我只想问东乡街道办事处:1、达州市政府颁发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怎么执行? 2、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对其他社员的零星大小树木均是180元/颗,而我的成年挂果果树却只有24元/颗,这是不是同树不同价?该怎样维护老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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