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覃丽乘违法执行
江油市人民法院申东院长:
实名举报人: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蓉,执行董事。
实际控制人:周林,总经理,联系电话17721964841。
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覃丽乘在恢复执行名仕公司申请执行封万华太平洋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顾申请执行人名仕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提交的《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书》、2024年4月11日提交的《对贵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封万华银行存款39.8万元请求中止执行申请书》、2024年4月16日《执行笔录》第2页倒数第3-2行中载明的“周: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方案,请法院给我出裁定,我向绵阳中院复议。”无视法律规定于2024年5月11日对扣划款39.8万元进行强行执行。具体无视法律规定情况如下:
名仕公司对自己的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覃丽乘在收到名仕公司提交的该申请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的规定,对名仕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覃丽乘却无视了这一法律规定。名仕公司在覃丽乘不作为的情况下,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提交了对扣划款39.8万元中止执行的申请。覃丽乘在收到该申请后,要求周蓉去法院接受询问。周蓉在接受询问时,除重申两份申请的请求外,还向其表明愿意放弃对扣划款39.8万元的执行。除此之外,周蓉还向其明确提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方案,请法院给我出裁定,我向绵阳中院复议。”但覃丽乘依然我行我素,不依法作出裁定不说,昨天还公然无视法律规定,直接通知扣划款39.8万元已经执行。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覃丽乘不顾法律规定、不顾一切的强行执行,如果说这样的执行没有一点利益在里面(执行的钱覃丽乘要交给执行名仕公司的人),没有人会相信。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实名举报人恳请申东院长核实查证,纠正错误,严肃处理。
实名举报人: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周林
联系电话:17721964841
2024年5月12日星期日
附1:
申请书
申请人: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诗仙路东段26号1幢2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7573885J。
法定代表人:周蓉。
委托代理人:周林,联系电话17721964841。
申请事项:
请求延期执行(2017)川民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第五判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039号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6902号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川检民监〔2023〕3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现正在审查中。另,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川07执7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039号判决书由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川0781执35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鉴于申请人正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且申请抗诉和申请执行在司法程序上本就是两个相反的请求,即:申请抗诉是申请人不认可判决而提出的请求,而申请执行则是申请人认可判决而提出的请求。因此,申请人担心若先行执行,一旦抗诉成功,将对再审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已执行的部分产生法律上的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前款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为避免上述风险,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望贵院准允。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作出最终决定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附件:1、(2017)川民终1039号判决书;
2、(2020)最高法民申6902号裁定书;
3、川检民监〔2023〕3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受理短信。
附2:
申请书
申请人: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诗仙路东段26号1幢2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7573885J。
法定代表人:周蓉。
委托代理人:周林,联系电话17721964841。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对贵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8万元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虽然贵院已中止对(2017)川民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第五判项的执行,但由于贵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已生效,这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向贵院提出的延期执行(2017)川民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第五判项申请相冲突,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即:中止申请人参与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分配。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
附:1、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延期执行申请书;3、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