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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高新区房管局和税务局不作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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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房管局和税务局,2020年11月17号把位于绵阳高新区朝阳东路18号8栋一单元22楼4号房屋契税费用共计6897.58元交付成功,为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所用,2020年11月底已经成功入库,有发票为准,但是该房管局却延迟了为该房屋产权证,期间看到办理证件时间不对,找过相关单位,该单位回复说一切以税务登记发票为准,直到2023年12月12月11日,该房屋因为特殊情况转卖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过户买房名下,房管局却因房本时间不到两年为由,多收了6个点的契税共计6万元,因为涉及违约,我不得不交了这笔钱,事后多方交涉,高新区房管局相关领导归纳责任归我们,相关法律显示房屋契税缴纳成功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相关证件,我这延迟了一年,导致我交易多付6万元的过户费,想问问政府部门,钱交了,证不能准时办下来,为什么政府的错误要老百姓买单实名举报袁小桔联系电话1738677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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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春暖花开91网友:
您好!您关于“高新区房管局和税务局不作为”的举报已转国家税务总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现将该单位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询,您于2020年11月17日缴纳位于高新区朝阳东路18号房屋的增量房契税,高新区税务局不动产窗口即时办结;于2022年7月18日签署委托书,委托开发商代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该流程于2022年7月28日办结;于2023年12月11日取得新不动产权证载明时间2023年12月11日,又于2023年12月12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将该房屋转让郑某,高新区税务局不动产窗口即时办结。您办理过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等资料,两次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均未满两年,且并未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根据提供的资料,按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简言之,纳税人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依照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判断是否满2年,如纳税人提供契税税票,可按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判断是否满2年,但个人所得税部分需要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即卖价减去买价及相关费用后乘以20%税率。
综上所述,高新区税务局不动产窗口均按照要求为纳税人即时办结房屋交易相关税费申报征收工作。
5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网友解释宣讲相关政策,对税务局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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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0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03月17日 14:37:15
浏览量:845次【字体:小中大】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针对上述反映,现对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的

发表于 2024-5-22 07: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5-22 07: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5-22 07: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有关背景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税务机关以契税为抓手,“先税后证”,统一抓好各税种管理。上述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都需要判定个人房屋的购房时间。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这一判断标准对于组织税收收入、落实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接部分省市反映,有的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纳税人在拟转让房屋之前,曾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裁定对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确认个人的购房行为。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可信度高,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可以用于完善现行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个人所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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