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洞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徇私枉法已经达到极致,由于政法委及上级有保护伞存在,他们简直是肆无忌惮了,
2011年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精合议庭审理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玉玉撤销。但精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改判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明显有以下错误:1、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审理认定的怎么与检察院指控罪名不一致,依照法医人类认定怎么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可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但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无法上诉,无法实现两审终审制。2合议庭没有审理过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检察院及原审被告人未对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过,被告人未辩护过,这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出自什么法律规定?3、审判委员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但这份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记录并未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但法医分析结论却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不能排除法医弄虚作假的嫌疑,经侦查机关聘请巴中市医鉴委程序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院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知法医尸检报告已经程序鉴定否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使用,却在判决书上故意隐匿法医尸检变更依据程序鉴定否认的事实,依据法医尸检报告改判医疗事故罪,更为奇葩的是申诉十多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几届院长都不对申诉复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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