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360|评论: 4

商品房买卖纠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5-23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万能的麻烦社区:国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需要买受人承诺:本人购买商品房实际支付的金额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一致,未向出卖人或其它第三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这条内容对出卖人有没有约束力呢。如果出卖人在卖商品房时要求买受人以签订第三方协议并支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外的费用为附加条件出售商品房,这种违不违规呢,要维权怎么办,如何能将多支付的费用要回来。谢谢。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4-5-2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如果是通过渠道中介,或者代理公司买的,可能会收取你溢价,通过服务费等方式收取。开发公司应该不会明面上收这些东西,除非你能证明你的溢价款项是进了开发账户

发表于 2024-5-26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是所谓的茶水费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5-31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茶水费,就是在开发商那里买的一手车位,开发商分别让签了两个合同,一个合同是住建部的网签合同,一个是第三方协议,明明谈好的价格是4.7万,结果变成了网签合同车位价款3.2万,第三方一个车管家服务协议1.5万,车管家服务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住建部门的回复是,该车位的备案价就只有3.2万元。

发表于 2024-5-3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安静静生活 发表于 2024-5-31 13:17
不是茶水费,就是在开发商那里买的一手车位,开发商分别让签了两个合同,一个合同是住建部的网签合同,一个 ...

那就是茶水费,变相的私人赚差价而已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